结算(金融)
结算是指“涉及证券或款项实物交换的所有权转移的最后一步”。结算完成后,各方的义务即告解除,交易被视为完成。
概述
结算是指“涉及证券或款项实物交换的所有权转移的最后一步”。结算完成后,各方的义务即告解除,交易被视为完成。 在证券领域,结算涉及将证券交付给受益人,通常以同时支付资金为对等条件(即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以履行合同义务,例如证券交易产生的义务。如今,结算通常在中央证券存管机构中进行。在美国,有价股票的结算日通常在交易执行后 1 个工作日,通常被称为“T+1”。对于美国的上市期权和政府证券,结算通常在交易执行后 1 天发生。在欧洲,结算日已被采纳为交易执行后 2 个工作日。作为履行交易带来的交付义务的一部分,结算包括证券的交付和相应的款项支付。在结算间隔期间,各方会面临一些风险,这些风险通过清算过程来管理,清算发生在交易之后、结算之前。清算涉及修改这些合同义务以便于结算,通常通过净额结算和债务更新来实现。
证券结算
结算涉及将证券从一方交付给另一方。交付通常以付款方式进行,称为对价交付(交货对付款),但有些交付是在没有相应付款的情况下进行的(有时称为免付交付、无付款交付或 FOP 交付,或者在美国称为免对价交付)。无付款交付的例子包括作为证券借贷抵押品的证券交付,以及根据追加保证金通知进行的交付。
传统(实物)结算
在现代金融市场技术和方法(如存管机构和电子形式持有的证券)出现之前,证券结算涉及纸质凭证、证书和转让表格的实物移动。支付通常在过户处或转让代理收到正确背书的证书和其他必要文件后通过纸质支票进行。如今的现代市场中仍然存在实物结算证券,主要针对私人(受限制的或未注册的)证券,而不是公开(交易所)交易的证券;然而,如今的资金支付通常通过电子资金转账进行(在美国,通过美联储的 Fedwire 系统进行银行电汇)。实物/纸质结算涉及更高的风险,因为纸质凭证、证书和转让表格面临电子媒介所没有的风险,例如丢失、被盗、书写错误和伪造(参见间接持有系统)。 美国证券市场经历了被称为“纸张危机”的事件,当时结算延迟威胁到证券市场的运营,这促使通过中央证券存管机构(具体为存管信托公司(DTC),最终为其母公司存管信托与清算公司)建立电子结算。在英国,纸质结算的脆弱性在 1980 年代国有化产业私有化计划中暴露出来,1986 年的“大爆炸”导致交易量爆炸式增长,结算延迟变得十分显着。在 1987 年的市场崩盘中,许多投资者试图通过出售证券来限制损失,但发现未能及时结算使他们面临风险。
电子结算
电子结算系统的出现主要归功于华盛顿智库三十人小组于 1989 年发布的报告《世界证券市场的清算与结算系统》。该报告提出了九项建议,旨在实现更高效的结算。随后,该机构在 2003 年发布了一份包含二十项建议的报告《清算与结算:行动计划》。 在电子结算系统中,电子结算在参与者之间进行。如果非参与者希望结算其权益,则必须通过充当托管人的参与者来完成。参与者的权益由系统运营商以其名义维护的证券账户中的贷方分录记录。它通过消除对纸质文件的需求以及以商定货币同时交付证券与支付相应现金总额(称为对价交付或 DVP),从而实现快速高效的结算。
法律意义
在交易之后、结算之前,买方的权利是合同性质的,因此属于对人权。由于它们仅是对人权,买方的权利在卖方破产时会面临风险。结算后,买方拥有证券,其权利属于对物权。结算交付证券以完成交易。它涉及将对人权升级为财产权,从而保护市场参与者免受其交易对手违约风险的影响。
集中托管与无纸化
集中托管和无纸化是电子结算的两大总体目标。
集中托管
集中托管需要使用纸质形式的证券以及一个或多个与结算系统电子相连的中央证券存管机构。证券(由纸质凭证构成或由纸质证书代表)在被存管机构始终持有的意义上被集中托管。从纸面化向电子化实践的过渡中,集中托管通常作为无纸化之前的过渡阶段。 纽约的存管信托公司是世界上证券集中托管规模最大的机构。欧洲清算银行和明讯银行是国际集中托管系统的两个例子。两者最初都结算欧洲债券,但现在广泛的国际证券通过它们结算,包括多种类型的的主权债务和权益证券。
无纸化
无纸化涉及完全摒弃纸质凭证和证书。无纸化证券仅以电子记录的形式存在。无纸化对不记名证券和记名证券的法律影响各不相同。
直接持有系统
在直接持有系统中,参与者直接持有底层证券。结算系统不介入所有权链,而仅充当参与者向发行人传达信息的渠道。
结算期
术语 T+1、T+2 等是“交易日加一天”、“交易日加两天”等的简写,表示证券交易发生后必须在多少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证券交易金融市场的规则或习俗规定了这一“结算期”,这是将证券正式转移至买方账户以及将现金转移至卖方账户的规定时间。遵循该周期被称为常规方式或常规方式合同。目前最常见的证券交易结算期是交易日后的一个工作日,简称为 T+1。在结算时,卖方必须出示证券证书和已签署的股份转让表,以换取买方的付款。许多国家现在取消了必须出示实体股票证书的要求(这一过程被称为无纸化),并采用了电子结算系统。
历史
在 1700 年代,阿姆斯特丹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联系紧密,它们经常互相上市对方的股票。为了清算交易,需要时间将实体股票证书或现金从阿姆斯特丹运送到伦敦再运回来。这导致了 14 天的标准结算期,这是信使骑马和乘船完成行程通常需要的时间。在接下来的几百年里,大多数交易所继续使用相同的模式。 各国证券市场的结算程序差异很大。不同国家使用两种主要类型的结算期:一种是在交易后固定天数(称为固定结算滞后期),另一种是在固定日期定期结算截至该日期的所有交易(称为固定结算日)。在法国、意大利以及在某种程度上的瑞士和比利时以及一些发展中国家,所有交易的结算都在一个固定的日期每月进行一次。这个系统是由拿破仑创立的。所有交易均已结算的最后一天称为清算日。清算发生在日历月末前的第七个工作日。 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曾在 1920 年代使用 T+1,而美国证券交易所则在 2 年之前使用 T+1953。由于经纪公司被等待结算的大量证券交易纸质文件压垮,这些结算期在 1960 年代末期逐渐延长至 T+5。
T+3
黑色星期一(1987)股市崩盘促使各方缩短结算时间。大多数交易所的结算日期缩短至三天(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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