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倉庫
保稅倉庫(英語:bonded warehouse)或保稅(英語:bond)是應稅貨物可以存儲的安全區域或其他建築物,貯存其中的商品可以暫時豁免關稅。之後作轉口之用,或於免稅商店出售的商品,通常都會存放於保稅倉庫之中。由於得到稅務豁免,商品存入之時需要繳交保證金,待提貨後退回。進口商可以在保稅倉庫中作有限度的加工及重新包裝。在已發展國家極為普遍。
概述
保稅倉庫(英語:bonded warehouse)或保稅(英語:bond)是應稅貨物可以存儲的安全區域或其他建築物,貯存其中的商品可以暫時豁免關稅。之後作轉口之用,或於免稅商店出售的商品,通常都會存放於保稅倉庫之中。由於得到稅務豁免,商品存入之時需要繳交保證金,待提貨後退回。進口商可以在保稅倉庫中作有限度的加工及重新包裝。在已發展國家極為普遍。
定义
保稅倉庫是經海關核准的存放保稅貨物的專用倉庫。根據國際通行的保稅制度,入境存保稅倉的貨物可暫時免納進口稅,免領進口許可,除「戰略性高科技貨品(Strategic Hi-Tech Commodity, 簡稱SHTC)」外,在海關規定的存儲期內退運出口或辦理進口申報。 在美國,商品可能會留在保稅倉庫長達五年,自進口之日算起。
保稅制度
保稅制度是指運抵國境的進口、轉口,以及其他受海關監管的貨物,在通關放行前,暫免或延緩課徵關稅的制度。 保稅制度始創於英國,這種海關監管制度允許企業暫時免交稅賦,有利於貿易商降低貿易成本,提高經濟效益。改革開放後,中國為了適應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從80年代開始,陸續修訂頒佈了對來料加工、進料加工、保稅倉庫、保稅區等一系列管理辦法和規定。經過一段時期的實踐,已逐步建立了以保稅加工、保稅倉儲、區域保稅為主要內容的具有中國特色的保稅制度。 中華民國《營業稅法》第7條第8、9款載:「八、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九、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存入自由港區事業或海關管理之保稅倉庫、物流中心以供外銷之貨物。」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7-1條提到:「本法第七條第四款所稱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指供經核准在保稅區內從事保稅貨物之貿易、倉儲、物流、貨櫃(物)之集散、轉口、轉運、承攬運送、報關服務、組裝、重整、包裝、修理、裝配、加工、製造、檢驗、測試、展覽、技術服務及其他經核准經營業務所使用,或供外銷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根據《海關法》對「保稅貨物」的定義是:「經海關批准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在境內儲存、加工、裝配後,復運出境的貨物。」《海關法》第43條規定:「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口或暫時出口的貨物,以及特准進口的保稅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後,准予暫時免納關稅。」保稅貨物未辦理納稅手續進境,屬於暫時免納,而不是免稅,待貨物最終流向確定後,海關再決定徵稅或免稅。從法律上講,保稅貨物未按一般貨物辦理進口和納稅手續,因此,保稅貨物必須以原狀或加工後產品復運出境,這既是海關對保稅貨物的監管原則,也是經營廠商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
種類與類型
根據不同的國家或地區,有各種保稅倉庫存放貨物:
中国大陆
在中國大陸可以運用「公用型保稅倉庫」、「自用型保稅倉庫」及「專用型保稅倉庫」。有關公用型和自用型的區別,保稅倉中專門用來存儲具有特定用途或特殊種類商品的,稱為專用型保稅倉庫,其類型主要包括液體危險品、備料、寄售維修,和其他專用型。公用型保稅倉庫可以分為公用型液體危險品、公用型寄售、公用型其他專業保稅倉庫;自用型保稅倉庫通常是指備料保稅倉庫,可以分為自用型液體危險品、自用型寄售維修、自用型其他專業保稅倉庫。
公用型
申請設立公用型保稅倉庫的企業必須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倉儲經營權,註冊資本最低為300萬元人民幣,擬建倉庫的面積不能少於2000平方米。
自用型
在現階段,自用型保稅倉庫主要是指備料保稅倉庫,申請主體必須達到三個基本條件,一是加工貿易企業法人,二是年出口額最低為1000萬美元,三是必須是A類或B類企業,C類和D類企業不能經營備料保稅倉庫。主要是為特定加工貿易企業供應生產自用的生產性物料、零配件等,不能進行簡單加工服務。
專用型
專用型保稅倉庫可以是公用型的,也可以是自用型的。專用型保稅倉庫專業性強,行業特徵明顯,海關對經營此類特殊倉庫的要求也比較高。『經營特殊許可商品存儲的,應當持有規定的特殊許可證件』。如經營液體危險品保稅倉庫的,倉儲容積不能低於 5000 立方米,而且必須符合消防、環保、質檢、安全等方面的規定。 上海市浦東新區,其中隱藏著中國第一家藝術品保稅倉庫,首期建成佔地5000平方米的藝術品保稅倉儲和保稅展示區域。該保稅倉庫負責人胡環中表示,目前通過該中心進出海關的國內外藝術品都可以不用繳納最低為到岸價格(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縮寫CIF)貨值的24.02%的藝術品暫時進出口的保證金,這大大減輕了拍賣公司、藝術品公司以及藏家的稅收資金壓力。
臺灣
根據海關指定相關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規定,企業須有兩名以上合格的保稅業務專責人員,始可實施自主管理。目前台灣保稅工廠約400家、保稅物流中心近10家、保稅倉庫近200多家。保稅倉庫為經海關核准登記供存儲保稅貨物之倉庫。包括普通、專用、發貨中心等三種。 依據「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保稅倉庫須建築堅固,經主管機關核定得作為倉庫使用,並視其存倉貨物之性質,具有防盜、防火、防水、通風、照明或其他確保存倉貨物安全與便利海關管理之設備及適當之工作場所。」 近年來,因應跨境電商交易模式興起,境內關外保稅倉等概念也逐漸普及,台灣平潭海外倉即為一例。
普通保稅倉庫
僅供存儲一般保稅貨物。
專用保稅倉庫
專供存儲經營國際貿易之運輸工具,專用燃物料、修造船艇或飛機用器材、礦物油、危險品、重整貨物、修護貨櫃或貨盤用材料、展覽物品、供免稅商店銷售用之貨物等。 台灣港務公司表示,目前台灣國際商港中僅高雄港、臺中港設有危險品倉庫,且僅得進儲低度危險物品之倉庫,貨種以潤滑油及化學品為主。為確保港區作業安全之無虞,目前商港法亦有規定船舶在港區裝卸危險物品,應由貨物所有人備妥裝運工具,於危險物品卸船後立即運離港區。如未能立即運離者,亦要求業者派專門技師及防護設備進駐,並儘速運離。
發貨中心保稅倉庫
自用保稅倉庫(原發貨中心保稅倉庫)係完全存儲自行進口或自行向國內採購保稅貨物,或供重整用貨物(檢驗、測試、整理、分類、分割、裝配、重裝)之保稅倉庫。2003年7月24日發佈廢止命令,中華民國財政部關稅總局臺總局保字第0920105092號令。「發貨中心保稅倉庫」廢止,原發貨中心在法規型式上由「自用保稅倉庫」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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