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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资产与货币知识库

认识资产、网络与交易机制,核对信息来源。

金融与货币体系

XVA

多重价值调整(XVA , xVA )是一类非CVA价值调整的统称,指的是银行在评估其已签订的衍生品合约的价值时必须做出的许多不同的“估值调整”。 其有两种目的:一是主要是为了对冲由于交易对方在合约到期时未能支付款项而可能造成的损失;二是可以判断(和对冲)为了达到银行资本充足率要求(巴塞尔协议III)所需的资本金额。 XVA使许多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部门来管理XVA风险。

银行与通道

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II(英語:Basel III)是由国际清算银行制定,同时得到世界各主要经济体的中央银行(即巴塞尔银行监理委员会)参与制定并同意实施的全球金融监管标准。作为巴塞尔协议的第三版,协议着眼于通过设定关于资本充足率、压力测试、市场流动性风险考量等方面的标准,从而应对在2008年前后的次贷危机中显现出来的金融体系的监管不足。协议强化了资本充足率要求,并新增了关于流动性与杠杆比率的要求。例如,在巴塞尔协议II中,对于信贷和其它信用资产的风险的衡量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外部机构(特别是信用评级机构)的评定,而这个些机构又是不在被监管的范围内的。这导致了一些事后得知并不安全的资产(如某些债权抵押证券)在当时被贴上了非常安全的AAA标签,而这些也对金融危机的产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在巴塞尔协议III中,这此信贷产品的风险的衡量则被要求进行更为严谨的情景分析。

银行与通道

巴塞尔资本协定

巴塞尔资本协定,也称旧巴塞尔资本协定、1988年巴塞尔协定,英文简称Basel I。是1988年由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发布的,面向银行系统的最低资本要求指导。1988年,国际清算银行试图通过量化银行资产的风险,建立一个银行资本充足率水平要求的国际基准文件。1992年,该协定确定了对银行系统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和计算方式,并在巴塞尔委员会成员的十二个国家的推动下正式实行,成为衡量、理解、和管理银行风险的指南。在巴塞尔资本协定推行后,金融创新、风险管理不断推陈出新,为适应新时代的变化,新版本的巴塞尔资本协定也在1996年和2009年分别面世。

金融与货币体系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作为操作风险的一个子集,包含企业因运营而承担法律责任和义务的不确定性。

交易基础

資本適足要求

資本適足要求(或資本要求)是金融监管机构規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必须拥有的资本数额,它通常用资本充足率来表示。資產及資本的分類高度標準化,並按此計算其風險加權值。國際清算銀行下的巴塞爾銀行監理委員會於1988年公布巴塞爾資本協定,對全球銀行的資本要求作出規範,其後雖然公布新巴塞爾資本協定,但對資本的界定並沒有改動。

金融与货币体系

负债权益比

公司的负债权益比 (D/E) 是一项财务比率,用于表征用于融资公司资产的股东权益与债务的相对比例。该比率与财务杠杆密切相关,也称为风险比率、资本负债比率或杠杆比率。这两个组成部分通常取自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或财务状况表(即所谓的账面价值)

金融与货币体系

风险调整资本回报率

风险调整资本回报率(RAROC)是一种基于风险的盈利能力衡量框架,用于分析经风险调整后的财务绩效,并为各业务部门提供一致的盈利能力视角。该概念由信孚银行(Bankers Trust)及其首席设计师丹·博尔日(Dan Borge)于 1970 年代末期开发。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风险调整资本回报率(RORAC)正越来越多地被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