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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與交易所

不記名票券

不記名票券是指賦予該文件持有人對標的財產之所有權或所有權憑證權利的文件。就股份(不記名股份)或債券(不記名債券)而言,它們被稱為不記名憑證。與一般的記名票券不同,不記名票券不會保留誰擁有該票券或涉及所有權轉移交易的紀錄,這使得所有

概述

不記名票券是指賦予該文件持有人對標的財產之所有權或所有權憑證權利的文件。就股份(不記名股份)或債券(不記名債券)而言,它們被稱為不記名憑證。與一般的記名票券不同,不記名票券不會保留誰擁有該票券或涉及所有權轉移交易的紀錄,這使得所有者以及買方能夠匿名處理該財產。任何實際持有不記名文件的人都被假定為該財產及其所產生權利(例如股息)的所有者。 不記名票券特別受到希望保持匿名的投資者和公司高級職員的青睞。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在 2003 的一份報告中得出結論,使用不記名股份「也許是保護船舶實質受益人匿名的單一最重要(且也許是最廣泛使用)的機制」。實際持有不記名股份即賦予了公司的所有權,而公司又擁有該資產。轉讓不記名股份無需通報,且並非所有司法管轄區都要求記錄其序號。 然而,在遺失或被盜的情況下,極難確定所有權(或法律權利)。一般而言,財產的法律所在地(situs)就是票券所在的地方。在某些司法管轄區,不記名票券可用於規避轉讓稅,儘管在發行不記名票券時可能會徵收稅款。 在美國,根據《統一商法典》,可轉讓票券(例如支票或本票)若以「不記名」或「現金」為受款人,可由持有人強制執行(即兌換現金)。受款人(即「支付給」行中具名的人)也可以透過在背面背書(簽字)將票券轉換為不記名票券。然而在實踐中,許多商家和金融機構不會向具名受款人以外的任何人支付出示兌現的支票。 不記名股份在某些國家被禁止,因為它們具有被濫用的潛力,例如逃稅、資金轉移和洗錢。美國於 1982 年終止了對不記名債券所支付利息的聯邦稅收抵免。英國則依據 2015 年《小型企業、企業與就業法案》(SBEE)第 84 條廢除了不記名股份。

歷史

幾乎所有國家的第一批不記名證券都是紙幣。後來,由於紙幣發行權被一家或幾家銀行(通常是政府銀行)壟斷,因此引入了不記名票券,例如短期銀行貸款義務(憑證、代金券、票券)以及銀行和企業的長期借款義務、債券。隨著股份公司形式的發展,不記名證券形式的股份也被發行。從歷史上看,記名股份先出現,而不記名股份則晚得多。它們的出現與證券交易所的發展有關。 第一批股份公司的出現可追溯到 17 世紀初:1602 年的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其成功之後,於 1613 年出現了英國東印度公司。然而,這些公司的股份是記名的。第一批不記名股份隨著約翰·勞(John Law) 1717 年在法國建立機構而出現。根據王室法令,約翰·勞獲得了建立一家固定資本為 6 百萬法郎的股份制銀行的權利,即通用銀行(Banque Générale),分為 1,200 股不記名股份,每股 5,000 法郎。在 1717 年 8 月,勞建立了一家新的股份公司——密西西比公司,固定資本為 100 百萬,分為 200,000 股不記名股份,以殖民密西西比河流域的國家。然而,勞的重商主義政策使他尋求建立大型壟斷企業,從而導致了密西西比泡沫。該泡沫最終在 1720 年破裂,並於該年 11 月 27 日,該銀行正式關閉。 儘管有第一次不幸的經歷,但這種作為取得不記名股份憑證形式參與股份公司的作法在歐洲變得相當普遍。今天,不記名票券的主要用途是在離岸金融中心,目的是隱藏關於票券實際所有者的資訊。

不記名股份

不記名股份被稱為證券,從法律角度來看,其匿名持有者被公認為公司的正式股東,享有所有相關權利。該文件不包含任何關於所有者姓名的指示。不記名行為所證實的權利實際上由該文件的所有者擁有。不記名憑證的所有者被視為憑證所證明股份的所有者。公司、未登記在公司名冊中的股東大會主席、董事、公司的任何官員以及任何其他授權人都無需查明該憑證由其所有者放置的環境,也無需提出任何公司的有效性或資格問題,或該憑證所有者的此類行為。股東是實際擁有股份(股份憑證)的人。不記名股份透過將憑證交付給新持有人來轉讓。出售不記名股份時,無需在股份憑證上做任何轉讓批註:股份是透過將憑證從賣方(股份憑證持有人)實際轉讓給買方來轉讓的。不記名股份的轉讓意味著公司相關權利的轉讓。相比之下,記名股份包含對股東身份的指示——只有此人而不是其他人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所有者的姓名登載在公司股東名冊中(不記名股份的所有者不登載在公司名冊中),股份從一個所有者到另一個所有者的任何轉讓都是基於書面文件(例如賣方和買方之間的買賣合約)進行的。記名股份所有者變更的資訊也會反映在股東名冊中。

不記名股份的發行

發行不記名股份的第一個也是最重要的條件是,該公司註冊國家的法律應為此類公司提供此項權利。此外,發行不記名股份憑證的權利必須在公司的章程文件中予以確定。在離岸司法管轄區發行股份的決定由公司董事做出,同時發行股份憑證。 股份憑證是證明股東權利的主要文件,其中法定資訊是強制性的:發行人名稱、憑證編號、資本額、該憑證持有人擁有的股份數量以及憑證發行日期。在應指示行動所有者的欄位中,用「不記名」代替姓名。這意味著該憑證的實際所有者是擁有該憑證的人。公司的章程文件通常規定憑證的簽署程序。在大多數離岸司法管轄區,股份憑證必須由公司的董事或其他授權人簽署。

立法世界趨勢

直到最近,還沒有控制不記名股份流動的機制。註冊代理人在發送其代理公司的章程文件以及註冊證書、公司章程和大綱時,通常會一併傳遞股份憑證表格。關於誰擁有這些憑證以及如何轉讓它們的問題,則無人問尋。 然而,在過去幾年中,經濟發達國家(特別是美國),以及國際組織如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和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開始對離岸司法管轄區施加重大壓力。他們的主要抱怨甚至不是低稅區存在優惠稅制,而是缺乏透明度:沒有公開的登記冊,也沒有說明誰真正擁有了這些公司。雖然國際組織無權發布具有約束力的指示,也無法施加制裁,但一些離岸司法管轄區已經開始根據此類國際組織的建議改善其立法。FATF在其《40項建議》文件中反映了其預防洗錢的主要方向。這些建議於 1990 年 4 月通過,幾乎每年都會經歷一些修改。FATF的建議確立了確保法人實體透明度的措施,以便主管機關隨時獲得有關受益所有人的資訊。離岸司法管轄區在這些建議框架內的立法變更,最常與股東和董事公開名冊、取消不記名股份以及與管理和控制機構的資訊合作有關。離岸中心對其使用不記名股份的批評做出了不同的反應。在許多低稅率司法管轄區,不記名股份已被禁止(巴哈馬、曼島、澤西島、模里西斯)。現在有公司在那裡註冊,但數量比其他離岸領土少得多。一些司法管轄區採取了折衷措施:一方面試圖遵守國際組織的要求,另一方面遵守註冊和使用公司的客戶的要求(英屬維京群島和貝里斯)。有些國家表面上同意合作,但實際上並未對其立法做出重大修改(塞席爾)。

不記名股份的優缺點

先前註冊附帶不記名股份公司的主要優點是保密性。由於目前通常甚至需要向一個人披露不記名股份憑證持有人的資訊,因此保密性可以稱為虛構的。另一個優點——轉讓不記名股份憑證的簡便性,現在也更有可能成為缺點,即所有者無法防範被盜或遺失。任何獲得不記名股份憑證的人都將被視為該憑證的所有者。下一個缺點是開設銀行帳戶的困難。一些銀行拒絕為發行不記名股份的公司開立帳戶,儘管客戶準備披露有關此類股份所有者的所有資訊,但他們認為這違反了其「認識你的客戶」政策。一些銀行要求將不記名股份憑證交由他們保管。此外,在通知股東舉行年度會議時可能會遇到困難。通常,該程序應在章程文件中規定。如果股東實際不住在該州,那麼他們很可能根本不會發現這一事實。可能會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公司希望在某個國家開設辦事處,根據該國法律,需要由股東確認該公司的所有權事實。持有不記名股份憑證的股東將無法確認其權利,因為他們的姓名未顯示在憑證上。

參見

不記名債券 美國彩券 刮刮樂 代幣貨幣

外部連結

Quatloos! 關於不記名股份的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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