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兌換性
可兌換性是指貨幣或其他金融工具能夠轉換為其他流動性價值儲藏的特性。可兌換性是國際貿易中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國際貿易中,以不同貨幣計價的工具必須進行交換。
概述
可兌換性是指貨幣或其他金融工具能夠轉換為其他流動性價值儲藏的特性。可兌換性是國際貿易中的一個重要因素,在國際貿易中,以不同貨幣計價的工具必須進行交換。
貨幣交易
自由兌換貨幣在各個國際市場上具有即時價值,且對兌換成另一種貨幣的方式和金額幾乎沒有限制。自由兌換是硬通貨的主要特徵。 某些國家會通過法律來限制其貨幣的法定匯率,或規定兌換超過一定金額時需要許可證。有些貨幣(例如朝鮮元、德涅斯特河沿岸盧布和古巴全國比索)官方規定為不可兌換,只能在黑市上進行兌換。如果設定了官方匯率,其在黑市上的價值通常較低。 可兌換性管制可能會作為整體貨幣政策的一部分被引入。例如,對阿根廷比索的限制是在 1990 年代的經濟危機期間引入的,並在隨後的危機中於 2002 年被廢除。
商品貨幣
當紙幣開始在貨幣供應中取代商品貨幣時,可兌換性首次成為一個具有重要意義的問題。在金本位和銀本位制度下,紙幣可以按面值兌換成硬幣,儘管破產的銀行和政府經常會過度擴張其準備金。 歷史上,西方國家的紙幣遵循了相同或非常相似的模式。最初紙幣是去中心化的,由各個獨立銀行發行,後來逐漸被納入國家控制,並成為中央銀行的壟斷特權。在此過程中,紙幣僅僅是真實商品貨幣(黃金和白銀)替代品的原則被逐漸放棄。 在金匯兌本位制下(例如布雷頓森林機構),發行銀行有義務以金條或美元兌換其貨幣,而美元反過來又可以按每金衡盎司 35 美元的官方匯率兌換成金條。由於黃金準備金供應增長有限,在美元供應大幅通脹的時期,美國最終在 1974 年放棄了金匯兌本位制,從而放棄了金條的可兌換性。 在當代國際貨幣制度下,貨幣是由發行者(政府或中央銀行)的法定信用發行的,不承擔兌換為有形資產的保證。
參見
可轉換證券 虛擬貨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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