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浮存詐欺
支票浮存詐欺(Check kiting 或 cheque kiting,分別為美式與英式英語)是一種銀行支票詐欺形式,涉及利用銀行提供的浮存期,來動用支票帳戶或其他銀行帳戶中並不存在的資金。因此,支票未按原定用途作為流通票據使用,而是被濫用來作為取得(並管理其流向與時間點)某種未授權
概述
支票浮存詐欺(Check kiting 或 cheque kiting,分別為美式與英式英語)是一種銀行支票詐欺形式,涉及利用銀行提供的浮存期,來動用支票帳戶或其他銀行帳戶中並不存在的資金。因此,支票未按原定用途作為流通票據使用,而是被濫用來作為取得(並管理其流向與時間點)某種未授權、無擔保且非法的信用額度之來源。
名詞歷史
「支票浮存詐欺」(check kiting)一詞於 1920 年代首次開始使用。它源自 19 世紀發行沒有任何抵押品的借據與債券之做法。該做法被稱為「放風箏」(flying a kite),因為除了空氣之外,沒有任何東西可以支持這筆貸款。
描述與類型
浮存詐欺通常被定義為:蓄意從某家銀行的帳戶開立一張金額大於帳戶餘額的支票,然後從另一家銀行的另一個帳戶(同樣資金不足)開立另一張支票,並以第二張支票來填補第一個帳戶中並不存在的資金。 支票浮存詐欺的目的在於虛偽膨脹支票帳戶的餘額,以便讓本會跳票的已開支票得以兌現。如果該帳戶不打算補足,那麼這種詐欺在口語上被稱為空頭支票發行(paper hanging)。 如果開立資金不足的支票是出於預期會在發薪日補足,這就被稱為利用浮存期(playing the float)。 某些形式的支票詐欺涉及使用第二家銀行或第三方(通常是零售場所),以便在支票到期應在銀行兌現當天,延遲交易帳戶中資金的缺口。此類行為經常由面臨破產或暫時失業的個人、尋求緊急貸款的小型企業、尋求免息融資同時打算補足餘額的新創或其他苦撐企業,或是期望透過贏錢來存入資金的病態賭徒所犯下。它也被那些在計息帳戶中有真實資金,但卻人工膨脹其餘額以增加銀行所付利息的人所使用。罪犯也利用支票浮存期透過網路拍賣的受誘騙用戶來傳遞詐欺支票。
循環浮存詐欺
循環浮存詐欺描述了這樣一種浮存詐欺形式:其中一個或多個額外的銀行作為浮存期所在地,且涉及在不同銀行使用多個帳戶。在其最簡單的形式中,在不同銀行擁有兩個或多個帳戶的詐欺者,在第一天開立一張由A銀行轉給B銀行給自己的支票(此支票被稱為風箏),因此當天在B銀行有足夠的資金可供所有到期應兌現的支票使用。在下一個營業日,詐欺者開立一張其B銀行帳戶給自己的支票,並將其存入他在A銀行的帳戶中,以提供虛構的資金,讓他們前一天開立的支票得以兌現。這個循環不斷重複,直到違法者被抓到,或者直到違法者存入真實資金為止,從而消除了浮存詐欺的需求,並且通常不會被察覺。 此計畫的複雜版本曾涉及兩名各自在不同銀行擁有帳戶的獨立人士,不斷互相開立支票,或者是一群人循環開立支票,從而使偵查變得更加困難。某些浮存詐欺集團涉及違法者偽裝成大型企業,藉此將其活動掩飾為正常的商業交易,並使銀行傾向於放寬可用資金的限額。
零售型浮存詐欺
零售型浮存詐欺涉及使用銀行以外的一方,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向缺乏支票兌現所需資金的帳戶持有人提供臨時資金。在這些情況下,詐欺者向一個或多個零售場所(通常是超級市場)開立支票,這些場所為了禮遇顧客,除了購買金額外還提供現金回饋。交易完成後,詐欺者在同一天將收到的現金存回他/她的銀行,以便為其他支票的兌現提供足夠資金,而當天開立的支票將在一或多個營業日後兌現。此行為會視需要重複進行,直到可以將合法資金存入帳戶為止。 零售型浮存詐欺的主要基礎是:零售機構透過提供現金(即可立即取得且其存款兌現速度比支票快的現金)來換取支票,等於是提供了支票兌現服務,並承擔了支票可能遭到拒付的信用風險。 此計畫的另一種版本涉及使用支票從零售場所購買商品,並迅速退貨以換取現金退款,接著將該現金存入交易帳戶。現在這變得更困難了,因為越來越多零售場所會延遲對以支票購買之商品的退款。 零售型浮存詐欺在郊區更為常見,那裡有多家鄰近的超級市場連鎖店。雖然它更難被偵測和起訴,但它涉及的現金金額比循環型浮存詐欺少,因此威脅較低。
範例
例如,假設某人在銀行帳戶中有 10 美元且沒有現金,但希望購買價值 100 美元的商品。以下是可能完成該詐欺的方式:
該個人首先開立一張金額為 100 美元的第 1 號支票(芭樂票),並用它來購買商品。該支票將在下一個營業日結束時兌現(即支票金額將從他的帳戶中扣除,假設第 1 號支票是在 T-1 天開立的)。該個人現在技術上已經破產,因為他們欠了 100 美元,但在銀行中只有 10 美元。然而,這個事實並未被知曉,因為支票尚未被提交付款。這將會在 T+0 天發生。 為了支應第一張支票,在 T+0 天,該個人前往零售機構並開立第 2 號支票來購買商品,並透過開立金額大於所購商品價值的支票,額外取得 100 美元的現金回饋。第 2 號支票是在 T+0 天開立的——這就是風箏支票。 然後該個人存入這 100 美元,因此帳戶現在有 110 美元,這足以讓第 1 號支票兌現,但在這之後,資金將不足以讓第 2 號支票(風箏支票)兌現。 這個過程可以重複,金額可能會增加(如龐氏騙局中那樣)。 如果該個人隨後在 T+1 天取得 100 美元的現金並將其存入帳戶,第 2 號支票就會兌現,而接受芭樂票的零售機構受害者實際上並沒有損失金錢,並且渾然不知。 另一方面,如果該個人沒有取得足夠的現金且未繼續浮存詐欺,那麼第 2 號支票(或若已持續幾個迭代後的進一步支票)將會跳票,而零售機構則遭到詐欺——接受芭樂票的後果是損失 100 美元的現金加上該個人詐欺購買之商品的成本。
企業浮存詐欺
企業浮存詐欺涉及使用大型浮存詐欺計畫,可能涉及數百萬美元來秘密借錢或賺取利息。雖然通常會對個人在未經暫時圈存的情況下可以存入多少金額設有限制,但企業可能會被授予對資金的即時存取權,這可能會使該計畫不被察覺。 在 1980 年代初期,伊夫·休頓公司(E. F. Hutton & Co.)就是這種情況。
支票浮存詐欺的法律意涵
支票浮存詐欺在許多國家都是非法的。然而,大多數國家沒有浮存系統,支票在清算前不會付款,因此支票浮存詐欺是不可能的。
美國
根據美國司法部,支票浮存詐欺可以根據幾項現行法律進行起訴,包括反銀行詐欺(18 美國法典第 1344 條)、挪用公款(18 美國法典第 656 條)或規定登載(18 美國法典第 1005 條)的法律。它可能會招致高達 1,000,000.00 美元的罰款、最長 30 年的監禁,或兩者併罰,許多沒有犯罪背景的初犯都受到了嚴厲的判決。除了聯邦刑罰外,州法通常也規定了替代的民事和刑事後果。 儘管美國根據聯邦法律起訴了一些空頭支票發行人, 但在美國,多數發行空頭支票的行為都是作為州級犯罪起訴。 各州的法律有所不同,但其中一個例子是俄亥俄州修正法典 2913.11(2)(B),其規定:「任何人出於欺詐目的,發行或轉讓或促使發行或轉讓支票或其他流通票據,明知該票據將被拒付,或明知某人已下達或將下達對該支票或其他流通票據的止付指令者,不得為之」。通常在俄亥俄州,傳遞芭樂票是輕罪,但大額支票或在六個月內累計達大額的多張支票,則會根據涉及的金額構成 5 級、4 級或 3 級重罪。 某些州透過將詐欺意圖作為犯罪構成要件,或豁免事後支付支票者的懲罰,來保護粗心大意的人。例如,印第安納州的支票詐欺法規規定,如果開立支票的人「在受款人或持票人寄出通知該支票、匯票或指令未獲信用機構支付之日起十(10)天內,向受款人或持票人支付到期金額,連同拒付費用以及任何服務費或費用」,這便構成一項抗辯事由。此外,如果「受款人或持票人知道該人資金不足以確保付款,或者該支票、匯票或指令是遠期支票」,或者「資金或信用不足是由信用機構在未通知該個人的情況下對其帳戶進行調整所造成的」,則不構成犯罪。
參見
銀行詐欺 支票詐欺 信用卡浮存詐欺 聯邦調查局(FBI) 美國特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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