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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核算

碳核算(英語:Carbon accounting,或稱溫室氣體核算 英語:Greenhouse gas accounting)是衡量和追蹤一個組織排放溫室氣體 (GHG) 數量所採用的方法。此法還可用於追蹤減少排放的項目或是行動,如林業或可再生能源等行業的過程及結果。公司、城市和其他不同團體使用這類技術來協助進行氣候變化緩解措施。採用此法的組織通常會先行設定排放基線、制定減排目標,並追蹤工作進度。這種核算(會計)法能讓其以更有一致性和透明的方式達成目的。

概述

碳核算(英語:Carbon accounting,或稱溫室氣體核算 英語:Greenhouse gas accounting)是衡量和追蹤一個組織排放溫室氣體 (GHG) 數量所採用的方法。此法還可用於追蹤減少排放的項目或是行動,如林業或可再生能源等行業的過程及結果。公司、城市和其他不同團體使用這類技術來協助進行氣候變化緩解措施。採用此法的組織通常會先行設定排放基線、制定減排目標,並追蹤工作進度。這種核算(會計)法能讓其以更有一致性和透明的方式達成目的。 碳核算通常是為解決企業社會責任問題或符合法律規定而進行,還包括動機如與其他公司排名比較、財務盡責查證與可能的成本節約目的。碳核算方法可幫投資者更了解其所投資公司的氣候風險。準確的核算法也有助於企業和社區達成淨零排放目標。現在世界各地有許多政府要求各組織提供不同形式的報告,且有一些證據顯示要求實施碳核算具有降低排放的效果。購買和銷售碳信用的市場也取決於對排放量和減排量能準確測量。此類技術還可透過將特定產品和服務整個生命週期內的溫室氣體排放予以量化,以協助了解其影響,而促進更具環保概念的購買決策。 這些技術可在不同規模之下使用,如公司和城市,或是整個國家的溫室氣體盤查。其中通常涉及測量、計算、估計和報告的組合。採用不同的標準和指南,例如《溫室氣體協議(Greenhouse Gas Protocol)》和ISO提出的ISO 14064。這些標準和指南通常將排放分為三類。範圍 1(Scope 1)涵蓋來自組織擁有設施的直接排放。範圍 2(Scope 2)涵蓋組織購買的電力所間接導致的排放。範圍 3(Scope 3)涵蓋其他間接排放(包括來自一般供應商的排放)。 要準確計算GHG數量存在許多挑戰,特別是範圍 3的排放量很難估計。在對項目核算的過程中,涉及的額外性和重複計算問題將會影響再生能源和森林保護工作的可信度。這些過程的侷限性反過來又會影響人們對氣候變化過程的看法。目前有新的方法在開發中,以進行更為準確的核算。像獨立機構氣候追蹤這類的組織現在可透過使用衛星圖像和人工智慧技術以推斷實際排放量,再對各種排放報告進行審查。

創始起源

當初創建溫室氣體核算(即碳核算)方法主要是在國家層級中進行。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UNFCCC)於1995年要求已開發國家每年報告六種工業的GHG排放。兩年後簽訂的京都議定書將此類GHG - 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六氟化硫、三氟化氮、氫氟碳化物和碳氟化合物予以定義,它們是當今核算法中的焦點,並因此提高人們對GHG排放進行準確估算重要性的認識。 世界資源研究所 (WRI) 和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 (WBCSD) 於1988年開始致力於制定一項協議來支持此目標。兩機構在2001年9月發佈《溫室氣體協議(Greenhouse Gas Protocol)》第一版。這項協議建立一個"廣泛、全球性與標準化的框架,用於衡量和管理私營和公共部門營運、價值鏈、產品、城市和政策的排放"。協議將組織的排放分為三類,範圍 1 、範圍 2與範圍 3,如前所述。 此後追加的倡議有助於促進企業和社區參與溫室氣體核算。英國於2002年啟動碳揭露專案 (CDP) ,現有數千家國際公司透過此法揭露其GHG排放量。基於科學的目標倡議(SBTi) 於2015年成立,是CDP、WRI、世界自然基金會 (WWF) 和聯合國全球協定 (UNGC) 之間的合作計畫,目標是將基於科學的環境目標,建立為標準的企業施行準則。 自2015年《巴黎協定》簽署後,人們越來越關注GHG排放所造成財務風險的估算標準。隨後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 (TCFD)由金融穩定委員會(FSB)和二十大工業國(G20)成立,就公司應向投資者、金融機構和承保風險者披露的資訊類型提出建議框架。而在最近歐盟和美國等政府制定有涵蓋財務揭露要求,以及使用核算協議來符合這些要求的法規。 溫室氣體核算和報告的參與度隨著時間演進有顯著增加。 於2020年,名列S&P 500(標準普爾500強)中有81%的公司提出範圍 1和範圍 2排放報告。 全球於2022年有超過22,000家公司對碳揭露專案(CDP)提供數據資料。

公司內部驅動因素

目前有各種商業激勵措施推動企業碳核算,目的包括有與其他公司間在管理氣候變化相關風險、投資盡責查證、股東和利害相關者外展、員工敬業度以及能源成本節約方面的比較。碳核算通常被視為企業的標準做法。

政府要求

政府立法是另一種驅動因素。通常是透過制定有關報告的特別法或更廣泛的環境計劃。碳排放交易市場也依賴核算和報告協議。迄2015年已有超過40個國家制定有某種類型的報告要求。 歐盟推出的企業永續報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CSRD)包含於歐洲綠色協議內。其目的是促使歐盟國家到2050年實現碳中和。指令要求許多大公司和在歐盟監管市場上市的公司披露廣泛的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ESG)信息,也括GHG排放量。英國環境報告指南(Environmental Reporting Guidelines)將早期法律中要求公司報告GHG排放資訊的部分更新,並加以澄清。美國的溫室氣體報告計畫 ( Gas Reporting Program,GHGRP) 要求以設施(而非企業)為基礎將大型工業設施的溫室氣體排放提出報告。此計劃共涵蓋41個工業分類。 最近的法規則由傳統上以財務為重點的機構提出。如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 (SEC) 於2022年提出一項規則,要求所有上市公司,無論規模大小,將其涉及範圍 1和範圍 2的排放提出報告。對於大型公司,當範圍 3排放對其很重要,或是公司設定有範圍 3的排放目標時,才需揭露。日本金融廳 (FSA) 也於2022年發佈規則,要求揭露與氣候相關的財務資訊,此規則將涵蓋約4,000家公司,包括在東京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政府採購時也開始要求納入溫室氣體報告的要求。 美國和英國政府於2022年都發佈如此的行政命令。 各國的碳排放交易計畫也在促進碳結算方面發揮作用。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 ETS)是一排放權交易體系,針對某個區域內特定污染物排放數量設下限額,企業可在該區域內進行排放權交易。歐盟排放交易體系是全球僅次於中國國家碳交易計畫的第二大交易體系,涵蓋歐洲溫室氣體排放量的40%以上。歐盟指導文件中引用有《溫室氣體排放協議》。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排放權交易計畫遵循類似的原則。國際抵銷計畫還包含要求將特定項目減排量予以量化。 清潔發展機制(CDM,根據京都議定書制定,由已開發國家通過幫助在開發中國家進行有利於減排或者吸收大氣GHG的項目)有一套詳細的監測、報告和驗證程序,減少開發中國家砍伐森林和森林退化導致的排放)(簡稱REDD+)計劃也是如此。截至2022年,根據巴黎協定第六條下的合作機制有關減排的類似程序尚未制定。

非政府組織制定的計畫

許多非政府組織制定既能促進溫室氣體核算和報告,又能幫助定義其特徵的計劃。可使用一系列不同協議向碳揭露專案(CDP)提出報告。大多數公司使用溫室氣體協議或基於該協議製作的協議向CDP報告溫室氣體排放量。科學基礎減量目標倡議引用《溫室氣體協議》指南作為其標準和建議的一部分。同樣的,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TCFD)在其建議的指標和目標中也引用溫室氣體協議。

框架和標準

當今許多碳核算標準都納入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 (IPCC) 制定的2006年溫室氣體盤查指南中的原則。採用中最一致的部分包括有透明度、準確性、一致性和完整性。 IPCC較少採用例如在組織之間的可比性原則,但溫室氣體協議的企業標準中有提到支持達成此一目標的技術。 這些標準通常涵蓋《京都議定書》最初要監管的GHG。它們以兩種不同的方式運作。歸因核算(Attributional accounting )將排放量分配給特定組織或產品,並隨著時間的演進進行測量和追蹤。後果核算方法(Consequential accounting)用於衡量特定變化(例如施行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後產生的差異。

企業/地方政府標準

公司和獨立設施使用幾種方法來追蹤和報告GHG排放。其中包括來自溫室氣體協議、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可持續性會計準則委員會、全球報告倡議、氣候揭露標準委員會、美加氣候註冊處以及幾個行業特定組織的機構所制定者。CDP在其指南中列出一套更廣泛的可接受報告方法。符合城市和社區報告的標準包括《社區規模溫室氣體盤點全球協議》和《地方政府永續發展理事會(ICLEI)》,其涵蓋的是美加的城市和社區。

溫室氣體協議

溫室氣體協議是溫室氣體核算中最常見的一組標準。這類標準反映出許多核算原則,包括相關性、完整性、一致性、透明度和準確性。 這類標準將排放分為三個範圍。範圍 1涵蓋公司範圍內(由公司擁有或控制)的所有直接溫室氣體排放,包括燃料使用、公司車輛和洩漏排放。範圍 2涵蓋因耗用購買的電力、熱力、制冷或蒸汽而間接造成的GHG排放。截至2010年,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量中至少有三分之一是來自範圍 2的排放。 範圍 3的排放源包括供應商和產品使用者(也稱為"價值鏈")的排放。貨物運輸和其他間接排放也屬於此範圍。範圍 3排放通常是企業溫室氣體排放的最大來源,例如使用沙烏地阿美公司銷售的石油。據估計,由此而來的排放量佔向碳揭露專案報告所有排放量的75%,但佔比在各個業務部門之間的差異很大。於2022年,約30%的美國公司提交有範圍 3排放報告。然而國際可持續性發展標準委員會(ISSB)正制定一項建議,將範圍 3排放納入所有溫室氣體報告中。範圍 3包含有15個類別,包含如組織購買的商品或服務、員工通勤以及已售出產品的使用,並非每個類別都與所有的組織相關。 WRI目前正在為其準備的企業報告指南制定土地利用與移除標準(Land Sector and Removals Standard),包括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變化造成的排放和二氧化碳移除、生物物質產品以及移除技術。

ISO 14064

ISO於2006年發佈溫室氣體核算和審查的ISO 14064標準。ISO、WRI 和WBCSD(世界企業永續發展委員會)共同確定ISO和溫室氣體協議標準能夠相容。ISO 14064係根據溫室氣體協議建立。 ISO 14064第1部分 (ISO 14064-1:2006) 規定估算和報告溫室氣體排放和移除的原則和要求。.第3部分 (ISO 14064-3:2006) 提供進行和管理溫室氣體報告驗證指南。

PAS 2060

由英國標準協會發佈的PAS 2060是一描述組織如何證明淨零排放的標準,於2010年發布。根據PAS 2060,溫室氣體估算應包括100%的範圍 1和範圍 2排放量,以及所有佔總足跡超過1%的範圍 3排放量。組織還必須制定碳管理計劃,其中包含對淨零排放的公開承諾以及減排策略。策略應包括實現的時段、具體減排目標、實現這些減排的步驟,以及如何抵消殘餘排放。

EPA溫室氣體報告計劃

美國國家環境保護局 (EPA) 的溫室氣體報告計畫 (GHGRP) 要求針對許多類別排放源提供依照設施和供應商分列的報告。計劃包括進行估算和報告排放量的指南。設施層面必須報告 (1) 燃燒化石燃料或生物質(例如木材或垃圾掩埋場沼氣)產生的排放、 (2) 其他工業製程的排放,例如煉鐵與煉鋼、水泥或石油化工產品的化學反應。必須包含的供應商類別包括煤炭和天然氣、石油產品以及二氧化碳和其他工業溫室氣體產業的。監測方法比溫室氣體協議或ISO 14064更為具體,並要求使用不間斷監測系統、質量平衡計算或預設排放因子(將人類活動的程度與把這類活動排放予以量化的係數)。EPA使用設施層級和供應商資料來協助準備美國年度溫室氣體排放和碳匯盤查列表,然後提交給聯合國。

氣候相關財務揭露工作小組

此小組 (TCFD) 於2015年成立,為投資者提供有關公司為緩解氣候變化風險所進行工作的資訊。 TCFD的揭露標準涵蓋四個主題領域 - 治理、策略、風險管理以及關鍵績效指標與目標。TCFD在其指南中也強調幾項原則 - 揭露應包含有代表性的資訊、具體與完整性,以及清晰、平衡和易於理解。此外績效指標還需隨時間演進維持一致性、與某一產業或投資組合內的公司之間具有可比性、可靠、可驗證與客觀且具及時性。標準的績效指標和目標需要根據溫室氣體協議的測量和揭露方法製作。TCFD的標準規定公司應揭露所有範圍 1和範圍 2排放,不論其對公司產生何種重大影響。TCFD建議範圍 3排放於"重大(material)"之時,則應將其包含在報告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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