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Pay行业 WIKI返回主页
交易基础

合作社

合作社(英語:co-operative)是基於共同所有與民主管理的企业體,是為滿足共同的經濟、社會、文化需求與願望而自願結合的自治團體。合作社由其成員(社員)共同決策,奉行一人一票制,使所有社員具備同等的表決權。合作社與一般的集體的不同之處在於合作社的架構為自下而上,而一般的集體的架構為自上而下。世界觀察研究所於2012年出版的研究發現96個國家的约10億人是至少一個合作社的社員。联合国於21世紀曾多度公開肯定合作社在消除貧窮、推動社会进步、社會正義、包容、團結與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與貢獻。

概述

合作社(英語:co-operative)是基於共同所有與民主管理的企业體,是為滿足共同的經濟、社會、文化需求與願望而自願結合的自治團體。合作社由其成員(社員)共同決策,奉行一人一票制,使所有社員具備同等的表決權。合作社與一般的集體的不同之處在於合作社的架構為自下而上,而一般的集體的架構為自上而下。世界觀察研究所於2012年出版的研究發現96個國家的约10億人是至少一個合作社的社員。联合国於21世紀曾多度公開肯定合作社在消除貧窮、推動社会进步、社會正義、包容、團結與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與貢獻。 工人合作社通常比大部分其他類型的企業更具生产力與經濟彈性,多地數據分別顯示合作社在成立後的5年內存續的比例顯著高於其他所有权模式的企業。全球首300大合作社的總營業額達到2.2万亿美元。由可敬者何塞·玛丽亚·阿里斯门迪亚列塔·马达里亚加神父在1956年成立的蒙德拉貢公司是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工人合作社。新西兰的恒天然合作社集团於2025年為世界第七大乳製品企業,於2024年的乳制品營業額達约147億美元。 合作社通常具備社會目標,並計劃以將一定比例的貿易利潤投資回饋社區的方式實現,例如英国的消費合作社在2013年將其稅前利潤的6.9%投資於經營所在地的社區,而其競爭對手超級市場的投資比例僅為2.4%。

歷史

1761年3月14日在蘇格蘭艾爾郡分域成立、向當地工人出售特價燕麥片的分域織工協會是世界上首個合作社。由28個紡織工人於1844年在英格兰蘭開夏罗奇代尔共同成立的生活用品消費合作社羅慈地公平先鋒社是世界上公認的首個成功的合作社,其辦社原則(即罗奇代尔原则)奠定世界各地的合作社思想上與組織上的基礎。由萨穆埃尔·尤尔科维奇於翌年成立的儲蓄互助社「農業協會」(Spolok Gazdovský)則是歐洲大陸的首個合作社。腓特烈·威廉·雷發巽於1846年至1847年的冬季饑荒時領導貧困農民成立德國首個農業合作社,雷發巽由此成為德國農業合作之父,而雷發巽式農業合作社此後亦在小农制農業社會普遍發展,並成為農業信用合作的重心。互助組織自19世紀中葉起開始在經濟企業中實踐合作主義理念,首先在商販之間,然後拓展至合作商店、教育機構、金融機構與工業企業。這些互助組織雖然有著不同的具體運作方式,並受制於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但它們均由其服務對象擁有與控制,並根據每位成員作為生產者、勞動者或消费者的合作貢獻而非其投資能力來分配盈餘。

合作運動於19世紀後期在欧洲迅速發展,合作社亦隨之在英國、法國、德國、瑞典的城市工人阶级與挪威、荷兰、丹麦與芬蘭的農村人口之間流行。美国於19世紀初開始嘗試發展消費合作社與農業營銷合作社。俄羅斯於1860年代在自由派貴族的推動下開始創立合作社,從而開展合作運動。日本的生絲與茶葉出口商於1877年創立的營銷合作社是日本首個現代意義上的合作社,日本農民隨後相繼創立儲蓄互助社、營銷合作社與採購合作社以反抗商人壓迫,日本政府此後於1900年制訂的《產業組合法》使農業合作社得以在日本普及。国际合作社联盟於1895年8月19日首屆大會上成立,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英國、丹麥、法國、德國、荷蘭、印度、意大利、瑞士、塞爾維亞與美國的合作社均派代表出席大會。20世紀初的歐洲移民將合作社引入拉丁美洲,而拉丁美洲的國家在後來實施土地改革時經常推行扶持合作社發展的政策。臺灣總督府於1913年公布《臺灣產業組合規則》,使《產業組合法》在日本殖民統治下的臺灣部分施行,儲蓄互助社隨即在臺灣普及。

十月革命後的俄羅斯社會主義聯邦蘇維埃共和國(蘇俄)在實行战时共产主义期間首度將合作社納入國家統制之下。蘇俄與後來的苏联的合作社於1921年實行新经济政策後曾一度恢復自願加入與自負盈虧的原則,但於1920年代末實行全面集體化政策後再度受國家統制,並徹底喪失自主性。由北京大学法科教授胡鈞與學生於1918年3月30日共同創立的消費合作社北京大學消費公社是中国大陆的首個合作社,而由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於1922年7月集資創立、翌年2月7日正式成立的消費合作社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則是中国共产党領導下成立的首個合作社。日本於1910年代至1920年代殖民統治朝鮮半島期間曾在朝鲜半岛設立金融合作社與產業合作社作為殖民統治的輔助經濟機構,而由錢鎮漢、李晟煥、洪秉璇等人於1920年代中期發起的民間合作運動則被普遍視為朝鮮半島首個真正意義上的合作運動。馬來聯邦與海峡殖民地分別於1922年6月28日與1924年11月3日通過《合作社成文法則》(Co-operative Societies Enactment)與《海峽殖民地合作社條例》(Straits Settlement Co-operative Societies Ordinance),成為未來马来西亚與新加坡的合作社的法制基礎。國際合作社聯盟自1923年起於每年7月的首個星期六慶祝国际合作社日。波斯於1924年的《商法典》首度引入並承認生產合作社與消費合作社。

營銷合作社與儲蓄互助社自第二次世界大战起在許多非洲國家發揮重要作用。中華民國國民政府於1934年制訂的《合作社法》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開始在臺灣施行,成為臺灣的合作社創立與營運的主要規範。中國大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後普遍實行合作化道路,在城鎮與鄉村組織成立了供銷合作社、消費合作社、儲蓄互助社、生產合作社與運輸合作社等。香港政府於1951年2月15日通過《合作社條例》,以圖提升本地農業與漁業的產量,減低對自中國大陸進口的糧食的依賴,並防止中國共產黨滲透香港的農業與漁業。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蘇聯與東歐的營銷合作社以俄羅斯的劳动组合為藍本,實行按勞分配的集体耕作,是中央控制的農產品採購網絡的一部分。可敬者何塞·瑪麗亞·阿里斯門迪亞列塔·馬達里亞加神父於1956年在巴斯克成立的乌尔戈尔工作室(Talleres Ulgor)是法格家用電器的前身,也是日後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工人合作社蒙德拉貢公司旗下的首個合作社。

蘇聯於1980年代實行經濟改革時曾嘗試恢復傳統意義上的合作社,蘇聯境內的合作社的數量遂在短期內呈現爆炸式增長,由1987年的1.39萬個激增至1990年的24.5萬個。联合国大会於1992年12月16日通過第47/90號決議,自1995年起與國際合作社聯盟一同於每年7月的首個星期六慶祝國際合作社日,以慶祝國際合作社聯盟成立100周年。自1994年10月起提供網路銀行服務的史丹福聯合儲蓄互助社是世界上首個提供網上銀行服務的金融机构,而自1996年起提供網上銀行服務的OP Pohjola則是世界上第二個與歐洲首個提供網上銀行服務的金融機構。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於1995年2月27日聯合發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明確中國大陸的供銷合作社的性質、宗旨、地位與作用,第三度恢復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並加強政府對供銷合作社的保障與扶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會議於2006年10月31日審議通過,並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為中國大陸的農民專業合作社提供法理基礎,合作社遂在中國大陸的農村地區蓬勃發展。世界觀察研究所於2012年出版的研究發現96個國家的约10億人是至少一個合作社的社員。國際合作社聯盟於2014年推出全球合作社標誌(Global Cooperative Marque)供國際合作社聯盟旗下的合作社成員與世界儲蓄互助社議事會旗下的儲蓄互助社成員作為合作社良知消费標籤使用,以進一步提升品牌辨識度,而合作社赞助类顶级域“.coop”與全球合作社標誌已獲逾100個國家的數千個合作社使用。聯合國於21世紀曾多度公開肯定合作社在消除貧窮、推動社會進步、社會正義、包容、團結與可持續發展的作用與貢獻。

原則

合作社基本原則源自1844年成立的羅慈地公平先鋒社的辦社原則,即罗奇代尔原则。罗奇代尔原则於1937年獲國際合作社聯盟採納為合作社原則。罗奇代尔原则(原始的合作社原則)如下:

開放的社員制(Open Membership) 民主管理(Democratic Control) 按交易比例分紅(Dividend on Purchase) 限制股息(Limited interest on Capital) 對政治與宗教中立(Political and Religious Neutrality) 現金交易(Cash Trading) 促進教育(Promotion of Education) 1963年在伯恩茅斯舉行的國際合作社聯盟大會的與會者任命第二個罗奇代尔原则委員會(second commission on the Rochdale principles),以重寫罗奇代尔原则。委員會由英國、西欧、东欧、美國與印度各派一名代表組成,其中印度的代表达塔特雷亚·戈帕尔·卡尔维擔任委員會主席。罗奇代尔原则的重寫版於1966年生效。重寫後的罗奇代尔原则如下:

公開與自願的社員制(Open and Voluntary Membership) 民主管理(Democratic Control) 限制股息(Limited interest on Capital) 分配盈餘(Distribution of Surplus) 合作教育(Co-operative Education) 社間合作(Co-operation among Co-operatives) 國際合作社聯盟於1995年通過修訂版《關於合作社本質之聲明》(Statement on the Co-operative Identity),明確合作社的定義、合作社價值與7項合作社基本原則。現行7項合作社基本原則如下:

自願與公開的社員制(Voluntary and Open Membership) 社員的民主治理(Democratic Member Control) 社員的經濟參與(Member Economic Participation) 自治與自立(Autonomy and Independence) 教育、訓練與宣導(Education, Training, and Information) 社間合作(Co-operation among Co-operatives) 關懷地區社會(Concern for Community)

法律地位

合作社是由其社員擁有並民主控制的法律主體。社員通常與合作社存在密切聯繫,例如是合作社產品或服務的生產(提供)者或消費者、合作社的僱員等。合作社實行開放的社員制,因此任何滿足公平的特定條件的人均可加入合作社。社員獲分配的經濟利益與其在合作社的參與程度(例如銷售、採購分紅等)成正比,而非根據投資资本。合作社與其他企業形態的分別在於合作社的盈利或財政穩定與社區利益相平衡。部分司法管轄區會為合作社制訂特定的組織形式。除此以外,合作社亦可採用有限公司、合伙企业或不屬法團的組織等形態。

合作社股本

合作社股本(co-operative share capital)是合作社自其社員繳納的股金中累積的資本,由社員繳納予合作社的參與股份總額構成。合作社股本通常不可提取且不可分割。

類型

合作社按所有权的歸屬可以分為消費合作社、工人合作社、生產合作社與採購合作社四大類型。

消費合作社

消費合作社由消費者擁有並民主管理,旨在滿足社員的需求與願望。消費合作社在市场经济內獨立於政府運作,以互助的形式合作,原則上以服务而非經濟利潤為導向。消費合作社通常以消費者擁有與經營的零售店的形式出現,例如食品合作社。儲蓄互助社也是常見的消費合作社類型之一。消費合作社可以進一步組建合作社聯合會,合作社聯合會可以以合作批發協會的形式存在,消費合作社可以經由合作批發協會以批發價集體採購商品,並在部分情況下擁有自己的工廠。

工人合作社

工人合作社遵循合作社原則與價值觀經營,為社員提供就業機會,核心宗旨為造福工人與社區。工人合作社由工人擁有,並根據自身對合作社的勞動貢獻分享合作社的財務收益。工人在工人合作社的董事会中具有代表權並參與投票,董事會奉行一人一票制。除經濟與治理參與外,工人所有者(worker-owner(s))通常亦經由各種管理架構管理合作社的日常營運。工人合作社的新員工如在試用期滿後表現良好,會被鼓勵申請成為社員。發源於巴斯克的蒙德拉貢公司是世界上規模最大的工人合作社。

生產合作社

生產合作社由生產同類產品或提供同類服務者組成,經由匯集社員的產品與服務的方式,為產品與服務協商更優惠的價格,並使產品與服務進入更大的市場。生產合作社通常經營共享的加工或分销設施。生產合作社常見於农业、農產品加工、團購、出租車服務、農業設備使用、專業服務等領域,農業合作社、漁業合作社、林業合作社與藝術合作社都是生產合作社的典型例子。

採購合作社

採購合作社由多個同一行業的企業與組織組成,並集中採購需求,共同採購物資與服務,以從供应商與服务提供者獲得優惠價格。採購合作社的社員共享採購合約,以獲取營運各自業務所需的商品與服務。採購合作社可以提高採購物資或服務的效率。採購合作社的社員通常亦可獲得最佳實務、更優惠的保險或融資方案,甚至共享信息技术、營銷、运输、回贈管理、工资管理與其他業務活動等服務。經由採購合作社進行高成本效益的批發採購的企業與組織包括醫院、獨立零售商店、農產品合作社與教育機構。

混合型合作社

混合型合作社,又稱多持份者合作社、團結模式合作社,是具備消費合作社、工人合作社、生產合作社與採購合作社四類合作社之中的多於一類的特徵的合作社,例如中國大陸的供銷合作社主要從事農業生产资料供應、農產品採購與銷售等經營活動,兼具消費合作社、生產合作社與採購合作社的特徵。混合型合作社由多於一種社員共同組成,例如由消費者、生產者、工人、義工與社區支援者等共同組成。混合型合作社的社員亦可以是組織,例如非營利組織、企業、政府機構,甚至其他合作社等。

平台合作社

平台合作社是經由網站或流動應用程式等电子交易平台促成商品或服務的交易的合作社。“平台合作主義”(platform co-operativism)的概念念最早由新學院教授特雷伯·舒尔茨(Trebor Scholz)於2014年發佈的文章提出,該文章批判當時流行的共享經濟平台,並呼籲建立民主控制的合作主義替代方案(即平台合作社),「使工人能夠在不受中间人操縱的情況下交換他們的勞動力」("allow workers to exchange their labor without the manipulation of the middleman")。 平台合作社可以以消費合作社、工人合作社、生產合作社或混合型合作社的模式運作,例如只有司機才能成為以工人合作社的模式運作的網約車平台合作社社員,而司機與乘客均能成為以混合型合作社的模式運作的網約車平台合作社社員。相當數量的平台合作社選擇以混合型合作社的模式運作,以將員工、用戶、客戶等不同類型的共同擁有者聚於一處。

Wikipedia contributors · 合作社 · revision 95166753 · CC BY-SA 4.0 · 已提取纯文本并调整版式;标签根据原文关联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