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Pay行业 WIKI返回主页
交易基础

社会保险

社會保險是一個現代的社会保障制度,由國家強制人民參與各種保險,預先為各種疾病、身心傷害、失能、失業、職業災害、老年與死亡等社會風險做準備。

概述

社會保險是一個現代的社会保障制度,由國家強制人民參與各種保險,預先為各種疾病、身心傷害、失能、失業、職業災害、老年與死亡等社會風險做準備。

特色

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屬於公法上債之關係,與商業保險及商業年金計畫不同。 社會保險相較於個人儲蓄,有風險分擔的功能。 社會保險的財源來自於保費,與公醫制度、福利服務、社會津貼、社會促進等主要仰賴稅收等不同。 社會保險的財務採行隨收隨付制(pay-as-you-go),與商業保險不同 社會保險的目標在維持正常生活水準,與僅提供最低生活水準之社會救助不同。

起源

社會保險的起源可溯及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發表社會保險詔書,宣示將以社會自治方式推行社會保險開始後,在1883年創立以藍領工人為對象,實施的健康保險。此後德國亦在1884年制定勞災保險,並於1889年實施年金保險。 這樣的發展可以歸屬於德國傳統社會團結觀念,最重要的角色則莫過於奧托·馮·俾斯麥首相與其同僚、政治家及學者的貢獻。特別是,如此廣泛的社會保險制度來自於俾斯麥所面對的政治與經濟挑戰。為發展德國經濟,俾斯麥遲疑於增進勞工的權利,但為減少當時社會主義黨人帶來的政治壓力,俾斯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因此,德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並非來自於愛,而是基於恐懼。今後,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社會政策的國家,所遵守的即是由此發展的俾斯麥社會安全模式。

普世化

社會保險在德國的發展貫穿整個20世紀。1927年失業保險的建立是重要里程碑。在20世紀末葉,1995年德國建立長期照顧保險,再次肯認社會保險於現代社會中對人民的重要性。 在德國建立社會保險後,除英國以外該制度推廣至其他歐洲國家,直到1911年,英國公布失業保險法案為止。這對英國是一個突破性的進展,因為此與德國的發展過程顯不相同。事實上,英國的失業保險是相當先進且優於德國模式的制度。然而,美國並未立即引進社會保險。直到1935年,美國在羅斯福新政下才引進奠基於老年、遺屬、與失能的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制度也擴散至拉丁美洲、亞洲與非洲。以日本為例,現在擁有與德國相當的社會保險制度,包含健康、勞災、年金、失業與長期照護保險。藉由國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社會保險已經覆蓋於所有日本國民。

國際組織的推動

當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社會安全制度建立之時,社會保險與社會安全成為各國共同追求的目標。國際勞工組織在1927年到1935年,通過一系列的公約(第24、25、35~40與48號公約)與社會保險相關。1952年,社會安全最低標準公約(第102號公約)再次強調社會安全在上述公約中的重要性。該最低標準在之後亦由第121、128、130號公約修正。此外,與國際勞工組織相關的聯合國公約發展,則有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

風險的種類

社會保險在多數國家的實施植基於不同的風險類型。例如在德國有五大社會保險,分別為健康保險、勞災保險、年金保險、失業保險與長期照護保險,且均奠基於風險之上。 然而在一些國家與地區,社會保險主要保護特別領域的個人與勞工。以台灣為例,則具有奠基於職業的系統,例如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與軍人保險。此外,另外有一個植基於風險的系統,即全民健康保險。

覆蓋範圍

從歷史上來看,社會保險主要保障工業勞工。隨時間經過則逐漸擴散至所有勞工,在特別情形下還包含他們的被扶養者。 從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到現在,德國一直聚焦在保障受雇者,特別是工業勞工。在其他國家社會保險的覆蓋已不限於受雇者,並已擴張到自雇者。例如英國的國民年金保險。在日本,受雇者則被不同的制度所覆蓋,所有未受雇的國民則參加國民年金與國民健康保險。在一些國家及地區,社會保險覆蓋所有的國民,例如瑞士的年金保險與健康保險,以及台灣的全民健康保險。

美國

美國社會保障制度深受英國影響,獨立後仍大致沿用1601年英國濟貧法等制度應對社會需求。惟美國基於個人主義思維,對失能或死亡導致所得中斷的社會問題,主要由慈善事業與雇主責任承擔,以避免人民對政府政策過度依賴並促其自立。 然而美國對社會保險的消極態度,在經濟大恐慌時深受考驗。當時眾多私人保險公司倒閉,使人民因所得中斷的經濟不安全更加惡化。為解決此等問題,國會於1935年通過社會安全法案,作為羅斯福總統新政的重要內涵。此法案雖以社會安全為名,實質上主要內容則為社會保險,尤其聯邦政府執掌的老年、遺屬保險,加上1956年納入之失能保險(OASDI)。又此一法律雖也提及勞災保險與失業保險,但實際內容則委由各州自行訂定。目前此以年金保險為核心的老年、遺屬與失能保險,為美國退休者可以頤養天年的最大屏障。 至於健康保險,於1935年社會安全法立法時並未計及。1965年始實施退休者與貧窮者的醫療保險。為使更多人民獲得醫療保障,柯林頓總統以推行健康保險為其施政目標,但終未實現。歐巴馬總統上任後,繼續推動此一政策,並於2014年開始實施病患保護與可負擔的健保法,使經濟弱勢者得負擔健保費用,獲得一定水準的醫療服務。

德國

在德國,社會保險受到嚴格監管,由自我管理的保險機構組成。年需福利幾乎完全由該年内的繳款支付,即纍積的資本基本只用於短期波動儲備(可持續發展儲備金、代際合同)。 福利主要以實物或繳費爲基礎的現金福利(例如養老金、疾病福利)的形式提供,所有被保險人都被一致對待。其資金主要來自於捐款,在某些分支機構中亦來自於稅收。繳費以工資總額爲基礎,直至收入門檻的水準,並由雇主和雇員平等承擔。其中也有例外:法定事故保險的繳費由雇主單獨支付。在德國,社會保險的法律基礎是德國社會法典(SGB)和帝國保險條例(RVO)的部分條款。

歷史

1883年,德國總理俾斯麥推行法定醫療保險,隨後是意外保險,最後是養老保險,主要都針對工人階級。

一方面這是爲了打擊社會動蕩和社會主義;另一方面這也是爲了從既有的、自願的工會和教會工人協會的社會保險中消除經濟基礎。俾斯麥曾主張在國家監督之下爲所有工人提供强制保險。

1883年 醫療保險 1884年 意外保險 1889年 法定養老保險(最初爲傷殘及養老保險) 1911年 受薪雇員保險(1924年改寫入法律) 1927年 失業保險 1957年 養老金改革:引入動態養老金 1983年 藝術家社會保險 1995年 長期護理保險(附屬於健康保險)

類別

德國有以下五種社會保險:

健康保險 意外保險 養老保險 長期護理保險 失業保險

保險的强制性

法定社會保險制度存在强制性,以避免高風險和低風險的人之間(比如健康人和病人之間)出現有選擇性的投保,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被保險人之間的平等。 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組織社會保障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國家將任務委任於社會保險的自我管理(補貼)。

维基百科贡献者 · 社会保险 · 版本 94733512 · CC BY-SA 4.0 · 已提取纯文本并调整版式;标签根据原文关联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