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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

勞工保險,一般簡稱為勞保,是中華民國政府所設計制定的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概述

勞工保險,一般簡稱為勞保,是中華民國政府所設計制定的一種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

前身

1950年,臺灣省政府依據《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開設勞工保險。在早期施行時,勞工保險制度層面屬於臺灣的地方性制度,並且委託台灣人壽勞工保險部負責勞工保險的業務。最早保險制度保障的內容僅包括傷病、殘廢、生育、死亡與老年等給付。 1956年,《臺灣省勞工保險辦法》完成第三次修正後,新增疾病項目。 後來,政府陸續將農民健康保險與公務人員保險等劃入其中,使得勞工保險為最早施行的社會保險制度。

歷史

1958年7月11日,為了保障勞工生活、促進社會安全,立法院制定《勞工保險條例》。關於本條例的施行細則,由內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並由行政院以命令的方式規定本條例的施行區域。同年7月21日,蔣中正總統發布總統令並制定《勞工保險條例》全文共87條。1960年2月24日,行政院命令臺灣省政府開始施行此一條例。在此之後,勞工保險便成為了全國性的制度。 1977年,當時政府規定每一勞工的基本工資為新臺幣600元,勞工投保勞工保險的最低薪資為新臺幣1,160元。1978年12月,勞工保險的最低薪資調提高到新臺幣2,460元,童工(當時的情況)、學徒為新臺幣1,740元。 1980年代,俞國華出任行政院長後,在行政院長任內成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處理勞資糾紛。 1991年政府開始研議勞保年金制度。2007年,行政院提出《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並將勞保年金所得替代率規劃為1.1%,代表勞工每繳一年保費,可獲得的退休金涵蓋未退休前薪資的比率為1.1%。 2008年5月1日勞動節,時任中華民國總統陳水扁在總統府《阿扁總統電子報》提及,行政院已著手修改《勞工保險條例》,希望能順利銜接上國民年金,讓勞工朋友享受到完善的社會安全制度,不用擔心退休後的生活;也希望立法院朝野黨派能夠捐棄成見,儘快通過這個法案。2008年10月,因此立院通過的附帶決議,便要求勞保年金所得替代率不得低於1.3%。 2009年元旦,所得替代率高達1.55%的勞保年金制度正式實施,勞保起始費率為6.5%(終結勞保老年給付在2008年之前只有「一次給付」,讓一般勞工亦享有如軍公教的「月領」年金制之選項)。 2015年9月,《聯合報》率先報導勞保投保薪資上限十年未調,打破勞工保險史紀錄,形成高所得保費低繳現象,逼使勞動部於2015年底表態同意修正勞保投保薪資上限。2016年3月,勞保投保薪資上限經行政院核定通過。2016年4月30日,勞動部發函指將十年未調高的勞保投保薪資上限(俗稱勞保天花板)將由新臺幣43,900元調高為新臺幣45,800元,預計於同年5月1日生效。 2021年通告(2022年調整),因應勞保職災保險費率每3年調整一次,預計調降29個行業職災險費率,調幅為0.01%至0.07%間,調整過後最高費率為0.86%;另外,調升9個行業職災費率,調幅為0.01%至0.02%間,調整過後最低費率仍維持在0.04%,平均費率為0.13%。若包含上、下班災害費率的0.07%,則職業災害保險平均費率為0.2%。

勞保對象

分別為私人部門群體【含負責人(強制投保,其費率應與該單位內任一員工所投保的最高費率相同)、員工(15歲~65歲的勞工強制投保)、退休但仍在該單位上班的員工(即在該單位仍有所得者,亦須強制投保)】、非營利組織、宗教群體與慈善團體。

勞保級距及分攤費率

114年1月1日起,月薪制適用下表:

勞保費用計算,以「天」為單位,整個月的投保日數為30天。 2月28日當天加保,當月保費計收3天。 30日或31日加保,當月保費皆計收1天。

投保薪資申報調整時機與生效日期 至少每隔半年按所屬員工最近3個月之平均月薪資總額覈實申報員工投保薪資作調整。 法定申報調整「期限」為每年的2月及8月底須完成通報,調整均自通報之次月1日生效。保險人之所得,如於當年二月至七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八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投保金額通知勞保局;如於當年八月至次年一月調整時,應於次年二月底前通知勞保局,均自通知之次月一日生效(即3月及9月)。 投保單位如為即時反映員工薪資所得亦可按月或按季申報調整,均屬適法。 勞工保險條例 第11條: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但投保單位非於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者,除依本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處罰外,其保險效力之開始,均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註釋

勞保歷史繳費費率

勞保費率自民國100年1月起至105年12月,每年調漲0.5%;自民國106年1月起至116年,改為每兩年調漲一次,預計調至勞保(普通事故險+就業險)費率上限13%為止;再行評估後續是否調整。

勞保給付之財源

以勞保費為主。

經由公司行號投保保費負擔比例: 勞工負擔20%,雇主負擔70%,政府負擔10%。 經由職業工會投保保費負擔比例: 保險人負擔60%,其餘40%由政府補助。 而金融商品投資損益為輔助財源,不足之處由政府預算補貼,全民(實為有上繳國庫者)買單。

勞保給付項目與規則

得請領期限:依勞保條例30條規定: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在2012年12月勞保條例修法過後,請求權期限從2年延長至5年);而其中例外的是「老年給付」沒有請求期限問題,只要達到法定請領年齡就可以申請。 勞保給付項目眾多,給付「年金化」的則有三項:老年年金給付、失能年金給付、遺屬年金給付。以下依勞保險種列出給付項目:

普通事故險給付

生育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31、32條;附註:依據本條例第76-1條規定) 給付的資格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被保險人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懷孕,且符合規定之參加保險日數,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因同一懷孕事故而分娩或早產者。 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當月(退保後生產者為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 雙生以上者,按比例增給。 傷病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33、34、35、36、37條) →無法工作期間沒拿到原本該有薪資之補償。 失能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53 ~ 57條) →經醫療後,仍導致身體遺存失能的補償。 老年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58、59、60、61、65條) →政府給付的年金式退休金,可領到終身;與自行撥存的勞工退休金(存多少領多少)不同一筆。 死亡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62、63、64、65條) 本人死亡給付 喪葬津貼 遺屬年金或津貼(擇一請領) 家屬死亡給付(家屬為生父母、養父母,子女或養子女) 喪葬津貼(由喪葬費支出者請領)

就業險給付

(就業保險法第10條,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失業給付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費

職業災害險給付

傷病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33、34、35、36、37條) →無法工作期間沒拿到原本該有薪資之補償。 醫療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39 ~ 52條;附註:依據本條例第76-1條規定) →門診或住院診療費用的補助。 失能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53 ~ 57條) →經醫療後,仍導致身體遺存失能的補償。 死亡給付(勞工保險條例 第62、63、64、65條) 本人死亡給付 喪葬津貼 遺屬年金或津貼(擇一請領) 家屬死亡給付(家屬為生父母、養父母,子女或養子女) 喪葬津貼(由喪葬費支出者請領) ※附註

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六條之一:本條例第二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九條至第五十二條有關生育給付分娩費及普通事故保險醫療給付部分,於全民健康保險施行後,停止適用。

墊償基金制度

主要有代位補償的功能;當雇主發生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時,勞工因此而被積欠之工資(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勞基法之退休金、資遣費或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可以由該基金先行墊付,而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償款償還給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墊償基金是由所有適用勞基法的事業單位雇主按月提繳,有點類似雇主的「互助會」。 事業單位若僅是「停工」狀態,尚有復工之可能,與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有別,其勞工尚不得申請墊償(歇業事實認定期間,發生勞工收入斷炊之空窗期)。 事業單位必須已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如未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則不可以申請墊償。但已補繳所欠繳的基金者,即可申請墊償。 以最後一位雇主或事業單位所在的年資為基準,計算墊償費用額度。 有雇主為規避員工的年資所帶來的成本負擔,在未經過勞工本人同意的情形,私下通過變更不同註冊公司或事業單位(同一老闆),營造勞工離職轉職、跳槽假象來縮短勞工年資之案例。 曾發生倒閉公司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惡意脫產等。 管理機關單位未落實防範可預知的惡意欠債與事後債務追討。勞保局官員也坦言,事業單位會宣告破產就是財務狀況已經不佳,可以處分的財產也很有限,墊償基金從民國76年開辦到108年7月底,墊償基金共墊償了67,336名勞工,墊償金額達新臺幣51億元8538萬餘元,追償回新臺幣8億7715萬餘元,追償率17%。

维基百科贡献者 · 勞工保險 (中華民國) · 版本 92419604 · CC BY-SA 4.0 · 已提取纯文本并调整版式;标签根据原文关联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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