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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与货币体系

金融反垄断

金融反垄断(英語:Financial Anti-Monopoly,或称金融反托拉斯,英語:Financial Anti-Trust)是指国际组织或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金融业过度集中、金融机构的垄断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实施的不正当金融垄断行为,依法加以规制和调整的一系列政策与法律工具。由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地位,世界主要经济体在通用反垄断法之外,往往还为金融业设有专门的竞争审查与合并监管制度。

概述

金融反垄断(英語:Financial Anti-Monopoly,或称金融反托拉斯,英語:Financial Anti-Trust)是指国际组织或一国金融监管当局,为了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和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金融业过度集中、金融机构的垄断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实施的不正当金融垄断行为,依法加以规制和调整的一系列政策与法律工具。由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在国民经济中具有特殊地位,世界主要经济体在通用反垄断法之外,往往还为金融业设有专门的竞争审查与合并监管制度。

理论基础

金融业之所以受到反垄断法的特别关注,主要源于其在经济体系中的双重特殊性:一方面,银行作为信贷分配的“准公共”中介,掌握着家庭和企业的资金来源;另一方面,金融机构之间的关联性极强,少数大型机构的过度集中可能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早在20世纪初,美国反托拉斯运动的领导者就已经关注到资本集中及其对产业的影响,并担忧“货币垄断”对信贷的支配。 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大而不能倒”(英語:Too Big to Fail)所引发的系统性风险进一步促使各国监管当局反思金融机构高度集中的危害。这使得金融反垄断不再仅仅局限于传统的市场竞争考量,更成为防范系统风险、维护国家整体金融安全的重要防线。 正因如此,许多国家在普通反垄断法之外,针对银行合并、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以及行政垄断等问题,建立了专门的金融业竞争监管制度。各国在执法机制上也存在差异:有些国家由独立的反垄断机构主导,有些则由央行或金融监管机构与反垄断机构共同分担职能。

美国

美国反垄断法体系的三大基础性立法是1890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914年《克莱顿反托拉斯法》和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这些法律原则上同样适用于银行业等金融行业。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银行业出现大规模合并潮,引发民众对银行集中的反对声浪。美国国会随后于1956年通过《银行控股公司法》(英語:Bank Holding Company Act),并于1960年通过《银行合并法》(英語:Bank Merger Act),用以限制银行业进一步集中,并构建了由美国司法部和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共同执行的双层审查框架。 1963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合众国诉费城国民银行案”(United States v. Philadelphia National Bank)中明确指出,“银行业的集中会加速整体经济的集中”,并把维护银行业竞争视为对小工商业者的重要保障。这被视为银行业反垄断领域的标志性判决。 目前,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下设的“金融服务、金融科技与银行业务处”(英語:Financial Services, Fintech, and Banking Section, FFB)专门负责金融、银行、房地产等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和竞争政策,并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联邦储备委员会、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等机构保持密切协作。

欧盟

欧盟的竞争法主要体现在《欧洲联盟运作条约》(TFEU)第101条与第102条之中:第101条禁止经营者之间达成限制竞争的协议(如固定价格、划分市场等卡特尔行为),第102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滥用其地位。这两条规定同样适用于银行、保险等金融行业。 欧盟委员会负责竞争事务的总司(DG Competition)与负责金融稳定与金融服务的总司(DG FISMA)会通过协作,确保欧盟的金融立法在制定之初便符合促进竞争的原则。在执法实践中,委员会曾对支付卡市场展开反垄断调查,重点针对 Visa、万事达卡等支付组织内部成员银行多边协议确定的“多边交换费”(英語:Multilateral Interchange Fees, MIFs),认为这些费用可能构成第101条第1款所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 在2007至2009年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为稳定金融体系,欧盟委员会曾批准过若干紧急性质的银行兼并与国家援助计划,这一做法在事后也引发了关于金融监管与竞争政策如何协调的讨论。

中国大陆

中国大陆的反垄断立法相对起步较晚,2007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于2008年8月1日起施行,是中国大陆系统规制垄断行为的基础性法律。该法对所有行业一视同仁,原则上适用于金融业,但金融业领域的具体执法则与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现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承接职能)等金融监管机构存在职能交叉。 学界较早较为系统地讨论金融反垄断问题的论文之一,是发表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East Asia Law Review》的《中国金融反垄断规制初探——兼论中国人民银行职能创新》(A First Exploration of China's Antitrust Regulations: A Discussion of the Creative Function of 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此后,相关学者将研究方向延伸至金融竞争制度和金融竞争性监管等议题。2009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行长杨小平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反思金融危机 完善竞争性监管”的建议;2011年,他又向全国人大提交了“建立金融竞争制度 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的建议。 2012年3月28日,中国国务院决定设立“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同年4月初,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广西、福建调研时指出,“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就是要打破垄断”,“中央已统一思想打破银行垄断”。这一时期,金融反垄断在中国大陆引起较广泛的政策讨论。 进入2020年代后,中国大陆的反垄断执法重点逐步扩展至以平台经济为核心、并涉及金融业务的大型互联网企业。2021年4月1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反垄断法》对阿里巴巴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实施“二选一”垄断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其2019年中国境内销售额4%的罚款,合计182.28亿元人民币,创下当时中国大陆反垄断罚款的最高纪录。2022年6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反垄断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规则,并新增“安全港”规则。2023年7月,金融管理部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保险法》等法规,对蚂蚁集团及其旗下机构涉及公司治理、金融消费者保护、支付结算业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计处以罚款(含没收违法所得)71.23亿元人民币。

参见

反垄断法 竞争法 市场支配地位 经营者集中 金融监管

外部链接

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官方网站 欧盟委员会竞争政策官方网站 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方网站

Wikipedia contributors · 金融反垄断 · revision 92616256 · CC BY-SA 4.0 · 已提取纯文本并调整版式;标签根据原文关联词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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