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碳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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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zh-CN

Published: 2026-10-30T00:36:14.670Z

Updated: 2026-10-30T00:36:14.670Z

碳排放交易（英語：Carbon emission trading，也稱為排放交易計畫（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或是限額與交易計畫（cap and trade））是針對二氧化碳（CO2）和其他溫室氣體（GHG）而設計的排放權交易計畫。這是碳定價的一種形式。目的是透過創造一個有限度排放配額的市場來進行氣候變化緩解。實施後可降低化石燃料的競爭力，並加速對低碳電力如風能發電和太陽能光電等的投資。燃燒化石燃料是氣候變化的主要驅動因素，佔所有二氧化碳排放量的89%，和所有溫室氣體排放量的68%。

## Key facts

## 概述

碳排放交易（英語：Carbon emission trading，也稱為排放交易計畫（emission trading scheme，ETS），或是限額與交易計畫（cap and trade））是針對二氧化碳（CO2）和其他溫室氣體（GHG）而設計的排放權交易計畫。這是碳定價的一種形式。目的是透過創造一個有限度排放配額的市場來進行氣候變化緩解。實施後可降低化石燃料的競爭力，並加速對低碳電力如風能發電和太陽能光電等的投資。燃燒化石燃料是氣候變化的主要驅動因素，佔所有二氧化碳排放量的89%，和所有溫室氣體排放量的68%。 碳排放交易的運作原理是對所有排放者產生的數量設下數量限制。因此交易價格會依達成目標的程度而自動調整。此做法與固定式的碳稅相比，是種重要優勢。在排放交易下，如果排放量超過其配額，排放者必須購入排放更多數量的權利。排放量低於其配額的，可將多餘的排放權出售給需要者。因此排放者將會優先採用最具成本效益的減排方法。碳排放交易和碳稅兩項是各國為實現《巴黎協定》其所提國家自定貢獻承諾的常用手段。 碳排放交易計畫已在歐盟、中國和其他國家實施。然而這類做法通常與任何確定的碳預算並不一致，碳預算是保持全球升溫目標（相對於第一次工業革命之前的平均氣溫）低於1.5°C或是"遠低於"2°C臨界閾值所必需。現有的碳排放交易僅涵蓋有限度的範圍。 歐盟排放交易體系（EU-ETS）的重點是針對工業和大型發電廠，而將針對交通和私人消費限制計劃的引入交由成員國自行決定。計畫中的交易單位為二氧化碳當量公噸，但通常由農業產生的甲烷 (CH4) 或一氧化二氮 (N2O) 等強效溫室氣體並未納入。除此之外，由於目前配額數量過剩導而致價格低廉，對燃燒化石燃料幾乎未產生影響。排放配額 (emission trade allowance，ETA) 的價格範圍很廣，以2021年9月為例，從中國新的國家碳交易所的7歐元/噸二氧化碳到EU-ETS的63歐元/噸二氧化碳。由最新的碳的社會成本模型計算而得，每噸二氧化碳排放造成的經濟反饋和全球GDP成長率下降，損失超過3,000美元，而各國政策建議的價格範圍只約為50至200美元。

## 市場機制概述

氣候變化帶來經濟問題，而溫室氣體排放者並未為其造成的成本承擔責任。這類成本統稱為外部性成本，而外部性成本會影響他人的福祉。就氣候變化而言，溫室氣體排放正影響人們現在的，也會影響其未來的福祉，並對自然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碳的社會成本取決於排放在未來的發展而定。而透過排放交易的動態價格模式可對此予以處理。 溫室氣體排放交易計劃即為透過建立大氣層產權來運作。大氣是全球的公共財，溫室氣體排放是國際上的外部性。所有排放來源的數量構成大氣中溫室氣體的總存量。在"限額與交易"計畫中，先將排放來源數量設下限制（上限），然後以許可的形式分配給排放者。透過將實際排放量與購入或出售的許可間進行比較，以確定合規。維持環境完整性取決於上限的設定，而非由於允許交易而定。 對於溫室氣體受到監管的交易，一單位排放許可被視為相當於一噸二氧化碳排放量。其他形式的排放許可包括有碳抵銷與碳信用、京都議定書單位、和核證減排單位 (CER)。這些許可可私下轉讓，也可在國際市場上以時價出售。這些交易和結算是國際性的，因此許可可在國家之間移轉。每筆國際轉讓均經過聯合國氣候變化綱要公約 (UNFCCC) 的驗證。歐盟內部的每筆所有權轉讓均需經過歐盟執行委員會驗證。 EU-ETS等排放交易計畫透過允許私人許可交易，作為對《京都議定書》中規定的國與國之間的交易的補充。根據此類計劃（通常與《京都議定書》框架內規定的國家排放目標作協調），國家或國際當局根據既定標準向各個企業分配許可，以期符合國家和/或地區於《京都議定書》的要求，以消耗最低的總體經濟成本為目標。 其他溫室氣體也可進行交易，但以二氧化碳的全球暖化潛勢（GWP）標準倍數報價。這些功能可將配額對企業的財務影響降低，同時確保配額能符合國家和國際層面上的要求。 進行與UNFCCC相關碳信用交易的交易所有歐洲氣候交易所、納斯達克OMX歐洲商品交易所 、PowerNext、布拉迪斯拉發商品交易所和歐洲能源交易所。芝加哥氣候交易所於2010年退出。納斯達克OMX歐洲商品交易所推出一份名為"認證減排量"的清潔發展機制碳專案產生的抵消權交易合約。目前已有許多企業都參與碳減排、碳抵銷和碳封存計劃，以產生可在交易所中出售的權利。 目前至少有一名為CantorCO2e的私人電子交易市場於2008年建立。布拉迪斯拉發商品交易所的碳信用額在名為Carbon place的特殊平台上進行交易。有不同提議將不同市場的系統作連結（經由國際碳行動夥伴關係(ICAP) 居中協調）也被提出。

## 效率與公平性

為達成分析的目的，可將效率（以最低成本實現給定目標）和公平性兩者分開看待。經濟學家普遍認為要有效監管排放，所有污染排放者都需要承擔其行為的全部成本（即承擔其行為的全部邊際社會成本）。僅適用於某一經濟部門或地區的排放監管會大幅降低全球減排工作的效率。然而對於如何將緩解未來氣候變化的成本和收益分攤，或將任何未來氣候變化調適的成本和收益分攤（參見氣候變化經濟分析），尚未有共識達成。

## 碳洩漏

國家碳排放交易體系只能規範設有此規定國境之內的排放量。而在此情況下，溫室氣體排放可能會"洩漏"（碳洩漏），由監管較嚴格的地區或部門轉移進入監管較少的去排放。洩漏可能是正向，而可能會抵消國内減排政策的部分成效。洩漏也可能是負向，而提高國內減排工作的成效。例如僅對已開發國家徵收碳稅可能會導致它們將生產活動移往開發中國家，而造成對後者的正向洩漏。然而，由於國內監管，而驅動技術發展，也可能出現負向洩漏。即使在監管較少的地區，減排技術發展之後也有助於減少排放。

## 競爭風險

因應碳洩漏的一種方法是為易受國際競爭影響的部門提供免費排放許可。這種做法是對相關部門的補貼。由澳大利亞經濟學教授羅斯·加諾特發表的《加諾特氣候變化評論》中反對提供免費許可，因他認為沒有任何情況可合理化這種做法，且政府可利用拍賣許可的收入更透明地處理市場失靈或是補償損失。然而有種經濟上有效的選項 - 邊界調整。邊境調整是對來自監管較少的國家的進口商品徵收關稅。而邊境調整有個問題，是它們可能被用來當作貿易保護主義的幌子。某些類型的邊界調整也可能無法防止排放洩漏。

## 頒發許可：祖父條款方式相對於拍賣方式

有兩種主要方式將可交易排放許可發放給交易體系內的企業： 向現有排放者免費分配許可或是透過拍賣的方式以分配。根據過去的排放量分配許可被稱為"祖父條款"。祖父條款許可就像出售（拍賣）許可的選擇一樣，設定有排放價格，可給受排污許可約束的的污染者減少排放的動機。然而祖父條款許可能會導致悖謬誘因發生，例如一家預定大幅減排的公司未來將獲得更少的排放許可。而此種分配也可能減緩降低污染技術的進展。《加諾特氣候變化評論》指出祖父條款許可並非"免費"。由於許可的數量有限，它們具有價值，收益完全由排放者享得。成本被強加在經濟中的其他地方，通常是那些無法再將其轉嫁的消費者。當拿到新的無償排放許可，追求利潤最大化的公司會因應排放成本增加而提高對客戶的價格。 "祖父條款"的第二種做法是根據當前經濟產品生產而非歷史排放量進行分配。政府在這種分配方法中將為每種被認為具有充分貿易暴露的商品設定排放基準，並依該商品的產量分配給相關企業。然而按產量比例分配許可，隱含有補貼的內涵。《加諾特氣候變化評論》指出，任何免費許可分配法都存在複雜性高、交易成本高、基於價值的判斷以及採隨意排放基線等缺點。 而在另一方面，拍賣法可為政府取得收入，而用於資助低碳投資，也可用於削減扭曲性稅負。因此拍賣法會比分配法更為有效及公平。評論表示隨著政府保留對許可收入的控制權，全面拍賣將提供更大的透明度和問責效力，並能降低實施和交易的成本。 循環使用拍賣許可收入可抵消限額與交易計劃產生的社會經濟成本中的很大部分。研究人員Kerr和Cramton（1998年）指出拍賣許可除能降低稅負扭曲之外，在分配成本方面會更加靈活，為創新提供更多激勵作用，並減少有關經濟租的分配政治爭論。

## 遊說以取得免費分配

根據研究人員赫本等人（Hepburn et al.）（2006年）的說法， "應該預料到業界將會發動強烈遊說，反對任何拍賣的做法"。並指出一經驗事實：雖然企業會傾向反對拍賣排放許可，但經濟學家幾乎會一致建議如此做。《加諾特評論》指出免費分配的複雜性以及所牽涉的大量資金，會導致無生產性的尋租行為和政府遊說，最終將耗費經濟價值。

## 配額發放

排放配額可採免費贈送或是拍賣的方式運作。在前一種情況，政府無碳收入，而在後一種，政府一般可取得許可的全部價值。無論哪種情況，許可的數量都同樣稀缺，對市場參與者而言也同樣有價值。由於私人市場（許可交易）可決定許可的最終價格（在許可用於覆蓋其排放量時），因此無論哪種情況（免費贈送或拍賣），價格都相同。一般人都能理解。 關於免費許可的第二點（通常是"祖父條款"，即按照過去排放量比例發放）經常受到誤解。獲得免費許可的企業將其視為已支付全額。這是因為在兩種（贈送與拍賣）安排下，生產中使用碳的成本相同。透過拍賣許可，成本顯而易見。而於免費許可，這種成本成本是種"機會成本"。由於排放成本通常是種邊際成本（隨著產出而增加），會透過提高產出成本（例如提高汽油或電力成本）而將成本轉嫁。

## 意外之財

免費取得排放許可的企業將以更高的產品價格將機會成本轉嫁。因此，如果它銷售的產品數量與設定排放限額之前相同，而生產技術也沒改進，那麼免費獲得許可的全部價值（按市場價格）將成為意外之財。但當排放限額將產量減少，且經常導致公司承擔將效率提高的成本，意外之財將會低於其所得免費許可的全部價值。 一般而言，如果將許可免費分配給排放者，他們就可從中獲利。但如果他們必須支付全價，或被徵收碳稅，利潤就會減少。如果碳定價恰好等於碳的真實社會成本，那麼長期利潤降低將只反映支付這一新成本的結果。如果支付這一成本是意料之外的，那麼可能會出現一次性損失，這是由於法規的變化而不僅是因為支付實際的碳成本。然而，如果提前預告這項變化，或逐步引入碳定價，這種一次性監管成本將會被最小化。現在已有充足的碳定價提前預告，因而平均而言可將這種成本忽略不計。

## 市場走向

隨著中國國家碳交易計畫於2021年啟動，全球排放交易迅速增長。而EU ETS的許可因成本增加導致燃煤發電成本隨之增加。 美國能源經濟委員會 (ACEEE) 於2019年發表的一項研究報告說北美洲正在加強對溫室氣體排放定價的力度。 "除加拿大阿爾伯塔省、英屬哥倫比亞省和美國科羅拉多州波德市實施的碳稅之外，美國加利福尼亞州、加拿大魁北克省、新斯科細亞省以及形成區域溫室氣體倡議（RGGI）的美國東北九個州也實施總量限額與交易計劃。各州和各省目前正在考慮設定排放定價。"

## 業界反應

國際航空運輸協會擁有230家航空公司成員，共佔國際運輸量的93%，該協會的立場是交易應基於"基準"，即根據行業平均水平以設定，而非依據"祖父條款"，即依照個別公司的排放量作設定。它們認為祖父條款"將會懲罰那些儘早採取行動以實現機隊現代化的航空公司，而基準方法如果設計得當，將能獎勵更有效率的營運"。 國際船東於2021年表示他們反對被納入EU ETS。

## 批評

排放交易因多種原因而受到批評。例如研究人員Lohmann（2006年）在科普雜誌《新科學人》中發文指出基於多種原因，應避免將污染配額交易作為氣候穩定政策。首先，應對氣候變化需要比以前實施的污染交易計畫（例如美國二氧化硫市場）進行更徹底的改變。它需要將社會和技術重組以"將大部分未開採的化石燃料安全地留在地下"。當污染最嚴重的企業根據其歷史產量而獲得足夠的碳信用，碳交易計劃往往會讓他們享有"意外之財"。如果有更便宜的碳信用來源（通常可從開發中國家獲得，而這些碳信用可能是由污染者犧牲當地社區的利益而產生），那麼就不可能進行昂貴的長期結構性變革。 對碳交易提出批評的人士認為，這種做法過度強調個人生活方式和碳足跡，而將人們對應對氣候變化所需更廣泛的系統性變化和集體政治行動的注意力轉移。像英國非營利組織Corner House這樣的團體認為通常市場會選擇最簡單的方式，在短期內節省一定數量的碳，此與在較長時期內獲得持續和大規模減排所需的路徑不同，因此市場主導的方法可能會加強對現有技術的鎖定。例如小規模削減通常可透過僅提高一項技術的效率來輕易實現，而較大的削減則需要廢棄該類技術，改採完全不同的做法。他們也認為排放交易正在破壞控制污染的替代方法，而排放交易與這些替代方法並未進行良好結合，這種做法所產生的影響實際上是阻礙對能導致更少污染的技術發生重大變革。 荷蘭環境組織 FERN於2010年9月發布"碳交易：如何運作以及為何引起爭議"的文章，其中匯集許多反對碳交易的論點。 英國《金融時報》發表一篇關於限額與交易體系的文章，認為"碳交易市場造成混亂"並且"......為未能驗證的操弄預留很大的空間"。研究人員Lohmann（2009年）指出，排放交易計劃產生新的不確定性和風險，這些不確定性和風險經由把衍生性金融商品商品化，而創造一個新的投機市場。 中國有些公司開始刻意生產溫室氣體，其唯一目的是回收並獲得碳信用。類似的做法也發生在印度。獲得的信用會出售給美國和歐洲的公司。 為避免限額與交易計劃問題而出現的替代計劃，所提的建議中有限額與分享，（愛爾蘭議會曾於2008年審議該計劃），以及Sky Trust計劃。這些替代計畫指出限額與交易計畫本質上會影響窮人和農村地區的人們，他們在能源消費的選項較少。 碳交易被批評為殖民主義的一種形式，富裕國家維持其消費水平，同時又透過低效工業項目的碳節約而獲得信用。財政資源較少的國家可能會因無力出售足夠的許可去開發工業基礎設施，而讓經濟發展受到抑制。 《京都議定書》所倡議的清潔發展機制因未能充分促進永續發展而受到批評。 另一種對限額與交易計畫的批評是由於一些國家擁有過剩的配額，《京都議定書》中所列的可減排數量有部分可能根本不存在。例如當蘇聯解體後，因經濟崩潰而出現配額過剩。其他國家可從俄羅斯購買這些已不存在的配額，而無法真正將排放減少。反之，這只是排放配額的重新分配。實際上京都議定書締約方確有購買這些剩餘配額的情事。 限額與交易計劃固有的靈活度所引發的複雜性導致這些計劃存有大量政策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已困擾澳大利亞、加拿大、中國、歐盟、印度、日本、紐西蘭和美國的此類計畫。這種不確定性造成企業幾乎沒創新和遵守的動力，並導致過去二十年中利害相關者間持續發生爭論。 研究人員Lohmann（2006年b）支持"基於正義"和"社區驅動"的傳統監管、綠色稅收和能源政策。根據《碳貿易觀察》（Carbon Trade Watch，2009年）提出的，碳交易曾有過"災難性的紀錄"。EU ETS的有效性也受到批評，有人認為清潔發展機制一貫偏好"對環境無效且對社會不公平的項目"。 美國環保主義者安妮·倫納德於2009年發表的紀錄片《總量控制與交易的故事》(The Story of Cap and Trade) 批評碳排放交易為那些主要污染者提供免費許可，為它們提供不公正的優勢，在碳抵消方面作弊，並分散人們對其他解決方案的探索。

## Sources

- 碳交易 · Wikipedia: https://zh.wikipedia.org/?curid=575419

Source: Wikipedia contributors — https://zh.wikipedia.org/?curid=575419&oldid=95055440

Licence: CC BY-SA 4.0 — 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sa/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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