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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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zh-CN

Published: 2026-10-30T01:10:54.459Z

Updated: 2026-10-30T01:10:54.459Z

社會保險是一個現代的社会保障制度，由國家強制人民參與各種保險，預先為各種疾病、身心傷害、失能、失業、職業災害、老年與死亡等社會風險做準備。

## Key facts

## 概述

社會保險是一個現代的社会保障制度，由國家強制人民參與各種保險，預先為各種疾病、身心傷害、失能、失業、職業災害、老年與死亡等社會風險做準備。

## 特色

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屬於公法上債之關係，與商業保險及商業年金計畫不同。 社會保險相較於個人儲蓄，有風險分擔的功能。 社會保險的財源來自於保費，與公醫制度、福利服務、社會津貼、社會促進等主要仰賴稅收等不同。 社會保險的財務採行隨收隨付制(pay-as-you-go)，與商業保險不同 社會保險的目標在維持正常生活水準，與僅提供最低生活水準之社會救助不同。

## 起源

社會保險的起源可溯及1881年德皇威廉一世發表社會保險詔書，宣示將以社會自治方式推行社會保險開始後，在1883年創立以藍領工人為對象，實施的健康保險。此後德國亦在1884年制定勞災保險，並於1889年實施年金保險。 這樣的發展可以歸屬於德國傳統社會團結觀念，最重要的角色則莫過於奧托·馮·俾斯麥首相與其同僚、政治家及學者的貢獻。特別是，如此廣泛的社會保險制度來自於俾斯麥所面對的政治與經濟挑戰。為發展德國經濟，俾斯麥遲疑於增進勞工的權利，但為減少當時社會主義黨人帶來的政治壓力，俾斯麥建立社會保險制度。因此，德國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並非來自於愛，而是基於恐懼。今後，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社會政策的國家，所遵守的即是由此發展的俾斯麥社會安全模式。

## 普世化

社會保險在德國的發展貫穿整個20世紀。1927年失業保險的建立是重要里程碑。在20世紀末葉，1995年德國建立長期照顧保險，再次肯認社會保險於現代社會中對人民的重要性。 在德國建立社會保險後，除英國以外該制度推廣至其他歐洲國家，直到1911年，英國公布失業保險法案為止。這對英國是一個突破性的進展，因為此與德國的發展過程顯不相同。事實上，英國的失業保險是相當先進且優於德國模式的制度。然而，美國並未立即引進社會保險。直到1935年，美國在羅斯福新政下才引進奠基於老年、遺屬、與失能的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制度也擴散至拉丁美洲、亞洲與非洲。以日本為例，現在擁有與德國相當的社會保險制度，包含健康、勞災、年金、失業與長期照護保險。藉由國民健康保險與國民年金，社會保險已經覆蓋於所有日本國民。

## 國際組織的推動

當以社會保險為核心的社會安全制度建立之時，社會保險與社會安全成為各國共同追求的目標。國際勞工組織在1927年到1935年，通過一系列的公約（第24、25、35~40與48號公約）與社會保險相關。1952年，社會安全最低標準公約（第102號公約）再次強調社會安全在上述公約中的重要性。該最低標準在之後亦由第121、128、130號公約修正。此外，與國際勞工組織相關的聯合國公約發展，則有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

## 風險的種類

社會保險在多數國家的實施植基於不同的風險類型。例如在德國有五大社會保險，分別為健康保險、勞災保險、年金保險、失業保險與長期照護保險，且均奠基於風險之上。 然而在一些國家與地區，社會保險主要保護特別領域的個人與勞工。以台灣為例，則具有奠基於職業的系統，例如勞工保險、公教人員保險與軍人保險。此外，另外有一個植基於風險的系統，即全民健康保險。

## 覆蓋範圍

從歷史上來看，社會保險主要保障工業勞工。隨時間經過則逐漸擴散至所有勞工，在特別情形下還包含他們的被扶養者。 從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到現在，德國一直聚焦在保障受雇者，特別是工業勞工。在其他國家社會保險的覆蓋已不限於受雇者，並已擴張到自雇者。例如英國的國民年金保險。在日本，受雇者則被不同的制度所覆蓋，所有未受雇的國民則參加國民年金與國民健康保險。在一些國家及地區，社會保險覆蓋所有的國民，例如瑞士的年金保險與健康保險，以及台灣的全民健康保險。

## 美國

美國社會保障制度深受英國影響，獨立後仍大致沿用1601年英國濟貧法等制度應對社會需求。惟美國基於個人主義思維，對失能或死亡導致所得中斷的社會問題，主要由慈善事業與雇主責任承擔，以避免人民對政府政策過度依賴並促其自立。 然而美國對社會保險的消極態度，在經濟大恐慌時深受考驗。當時眾多私人保險公司倒閉，使人民因所得中斷的經濟不安全更加惡化。為解決此等問題，國會於1935年通過社會安全法案，作為羅斯福總統新政的重要內涵。此法案雖以社會安全為名，實質上主要內容則為社會保險，尤其聯邦政府執掌的老年、遺屬保險，加上1956年納入之失能保險(OASDI)。又此一法律雖也提及勞災保險與失業保險，但實際內容則委由各州自行訂定。目前此以年金保險為核心的老年、遺屬與失能保險，為美國退休者可以頤養天年的最大屏障。 至於健康保險，於1935年社會安全法立法時並未計及。1965年始實施退休者與貧窮者的醫療保險。為使更多人民獲得醫療保障，柯林頓總統以推行健康保險為其施政目標，但終未實現。歐巴馬總統上任後，繼續推動此一政策，並於2014年開始實施病患保護與可負擔的健保法，使經濟弱勢者得負擔健保費用，獲得一定水準的醫療服務。

## 德國

在德國，社會保險受到嚴格監管，由自我管理的保險機構組成。年需福利幾乎完全由該年内的繳款支付，即纍積的資本基本只用於短期波動儲備（可持續發展儲備金、代際合同）。 福利主要以實物或繳費爲基礎的現金福利（例如養老金、疾病福利）的形式提供，所有被保險人都被一致對待。其資金主要來自於捐款，在某些分支機構中亦來自於稅收。繳費以工資總額爲基礎，直至收入門檻的水準，並由雇主和雇員平等承擔。其中也有例外：法定事故保險的繳費由雇主單獨支付。在德國，社會保險的法律基礎是德國社會法典（SGB）和帝國保險條例（RVO）的部分條款。

## 歷史

1883年，德國總理俾斯麥推行法定醫療保險，隨後是意外保險，最後是養老保險，主要都針對工人階級。

一方面這是爲了打擊社會動蕩和社會主義；另一方面這也是爲了從既有的、自願的工會和教會工人協會的社會保險中消除經濟基礎。俾斯麥曾主張在國家監督之下爲所有工人提供强制保險。

1883年 醫療保險 1884年 意外保險 1889年 法定養老保險（最初爲傷殘及養老保險） 1911年 受薪雇員保險（1924年改寫入法律） 1927年 失業保險 1957年 養老金改革：引入動態養老金 1983年 藝術家社會保險 1995年 長期護理保險（附屬於健康保險）

## 類別

德國有以下五種社會保險：

健康保險 意外保險 養老保險 長期護理保險 失業保險

## 保險的强制性

法定社會保險制度存在强制性，以避免高風險和低風險的人之間（比如健康人和病人之間）出現有選擇性的投保，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實現了被保險人之間的平等。 社會保險制度是國家組織社會保障的一個重要的組成部分。國家將任務委任於社會保險的自我管理（補貼）。

## Sources

- 社会保险 · Wikipedia: https://zh.wikipedia.org/?curid=512805

Source: Wikipedia contributors — https://zh.wikipedia.org/?curid=512805&oldid=94733512

Licence: CC BY-SA 4.0 — 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sa/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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