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全民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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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zh-CN

Published: 2026-10-30T01:14:53.701Z

Updated: 2026-10-30T01:14:53.701Z

全民健康保險，一般簡稱為健保或全民健保，是中華民國一種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制度。

## Key facts

## 概述

全民健康保險，一般簡稱為健保或全民健保，是中華民國一種強制性之社會保險制度。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中華民國政府於1995年3月1日開始實施全民健康保險，以提供醫療保健服務，法律依據為《全民健康保險法》，其主要基於《中華民國憲法》第155、157條以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而制定。

## 政策規劃

在全民健康保險實施以前，中華民國按照職業分別實施軍人保險（軍保）、公教人員保險（公保）、勞工保險（勞保），以及農民健康保險（農保），並有保險業各自承保的健康保險。 1968年內政部草擬全民健康保險計畫，1986年5月，行政院核定的「中華民國台灣經濟長期展望」中提到以2000年為全民健保開辦目標年，這是官方首次明確指出將實施健保。而後在1988年，行政院經建會專責規畫小組，著手於全民健康保險之規劃，並完成全民健康保險規劃報告。1989年12月，時任總統李登輝為推動全民健保，特接見來華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國際研討會各國學者專家並就全民保險制度交換意見。1990年7月，行政院衛生署接手規劃全民健康保險。1991年2月，衛生署成立全民健康保險規劃小組，進行細節討論作業。 全民健保原定於1994年實施。俞國華內閣決議改至1995年，繼任的李煥內閣進一步研擬提前於1994年，但並未裁定，李內閣就總辭。1990年，新任行政院院長郝柏村正式指示全民健康保險提前於1994年辦理。此期程也為繼任行政院院長連戰遵循。1993年12月，行政院衛生署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籌備處。 1994年7月19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保正式獲得民意授權，得以展開最後準備。行政院長連戰預期將在1995年1月1日正式實施。但因勞工等團體的疑慮與抗議，立法院遲至1994年12月23日，才通過《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條例》，並在當月30日經總統令制定公布。也因為立法程序遲未完成，原定實施日期必須延後。1995年1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正式成立「中央健康保險局」，首長職稱為「總經理」。1995年3月1日正式全面實施「全民健康保險」。

## 實施與修正

2003年，健保局完成全民健保卡全面IC卡化，所有就醫紀錄整合在一張卡片的晶片裡，並在每次看診時上傳雲端伺服器。（但病人的病歷記錄由個別醫院各自保管） 2009年1月23日，制定《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全文9條。2010年1月1日，《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組織法》施行，更名為「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中央健康保險局首長職稱從「總經理」改為「局長」。 2013年1月1日，二代健保正式實施。6月19日，制定《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組織法》，隨後，7月23日，隨衛生福利部成立，而改組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7月，健保署建置了以病人為中心的「健保雲端藥歷系統」，提供特約醫事服務機構的醫師在臨床處置、開立處方時及藥師用藥諮詢時，可以即時查詢病人過去3個月的用藥紀錄，避免重複用藥的情形發生，提升用藥安全及品質。 2014年2月起，健保署規劃健康存摺，可用健保卡或自然人憑證登入，可查詢：投保資訊、中醫西醫及牙醫就醫明細（開藥明細）、醫療院所上傳的檢驗結果等。

## 與他國制度的比較

對於經濟弱勢族群，看診掛號費加上藥品部分負擔，的確是沉重壓力；健保署的資訊能力，應可其他政府單位連線，給予弱勢族群更多保障。

中華民國所實施的全民健康保險分類上屬於「公營單一社會保險制」的醫療照顧體系，類似加拿大的現行制度；唯加拿大各省可針對各省財務狀況設定不同的費率，而中華民國屬採用全國一致的費率級距。 而鄰近的大韓民國與日本國，其醫療體系與中華民國皆屬於社會保險，亦有其相似之處。但日本國並非由單一保險單位承保全國民眾，而是區分為地區保險與受雇者保險（包含健康保險、船員保險、互助組合），其中受雇者保險大致與中華民國於成立健保局前開辦之公保、勞保、農保相同。

## 健康照護體系的分類

根據政府公權力介入的程度，健康照護體系一般可以區分為以下三種不同的體系。

社會保險制（台灣的全民健康保險採用此制度）：又稱俾斯麥模式，德國首創，醫療開支由疾病保險基金所支付，基金的來源則由政府、雇主、民眾共同分擔。特色為財務獨立，不與其他政府開支相混淆。由於社會保險制得以兼顧財務永續性、醫療效能以及社會公平性，以此一制度為基礎的公營醫療保險也被許多國家所採用。然而社會保險通常會有因為代理人問題所造成的醫療開支暴增的風險，所以為了控制財務風險，很多實施此制度的國家也同時採取總額給付制來避免財務破產。 公醫制（政府介入最多）：又稱貝佛里奇模式，以英國為代表。自1948年起至1989英國醫療改革止，醫師為受雇於公立醫院的公務員，醫療開支由政府編列預算支應。然而由於公醫制具有公務機關缺乏效率的缺點，在1990年後，英國也開始引入更有效率的競爭機制，以及開放私人醫療院所的競爭。另外，中華民國憲法157條規定，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然而在現實中，此條文從未實行。 自由市場（政府一般不介入）：以2013年前的美國為代表。美國的醫療開支一般由民營的醫療保險公司負擔，聯邦政府僅提供年長者與低收入者的醫療保險。2009年美國國會通過健康保險改革法案，擴大公辦醫療保險範圍，但其中要求民眾應於2014年前強制加保的規定已由法院判決違憲，故2014年國會修法由各州自行提供合宜保險以供選購，惟不加保將面臨罰款。台灣於1995年前之健康照護體制屬於自由市場。

## 現行制度

全民健康保險唯一辦理及管理機構，是衛生福利部下轄的中央健康保險署，為一官方機構。 中華民國實施全民健保時，為了將公保、勞保、農保、軍保的舊有保險體系整合納入全民健保中，故採取依身份別（即職業別）強制納保的制度。不同身份加保人不因健康病史問題而有不同保費，而是根據行業身份有不同納保費率。民眾加保後以健保卡到醫療院所就醫時即僅須負擔掛號費以及部份負擔費用。而醫療院所則是以量計酬，根據病患病歷就診紀錄向健保署請領醫療給付。2009年起新北市針對弱勢再推出新希望關懷中心，其中申辦「新希望卡」者在掛號費和部分負擔中能再獲得全免或減低。 但由於1995年實施全民健保後，醫療開支大幅增加遠超過原核定保費所能支應。故而健保署引入健保總額支付制度來控制財務風險。亦即健保署不再全額給付醫療院所的醫療支出費用，而是在事前劃定一個醫療支出費用的總額，由醫療院所各自申請後，若申請總額低於原訂總額則全額給付，若申請總額高於原訂總額，則按比例打折給付。

## 歷年健保費率

健保費率調漲上限為6%。

## 補充保險費

二代健保於2013年1月1日實施並開徵補充保險費。2021年1月1日起補充保險費的費率為2.11%，且計算金額上限為新臺幣1000萬元。 二代健保實施後，民眾及投保單位除負擔一般保險費外，投保單位、民眾符合以下條件時，須計收補充保險費：

投保單位：每月所支付薪資總額（所得稅格式代號50、79A及79B）與其受僱者每月投保金額總額間的差額，應按補充保險費率計算補充保險費。 計費公式：（每月給付之薪資所得總額－給付當月受僱者投保金額總額）× 補充保險費率（2021年1月起為2.11％） 民眾：如有高額獎金等以下6項收入，即為補充保險費的扣費義務人，應於給付時按補充保險費率扣取補充保險費，彙繳健保署。 計費公式：計費所得或收入 × 補充保險費率（2021年1月起為2.11％） 。

## 個人補充保險費

全年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部分的獎金：獎金累計超過當月投保金額4倍後，超過的部分單次以1,000萬元為限。 兼職薪資所得：非所屬投保單位給付的薪資所得。但無一定雇主的民眾除外。 執行業務收入：投保金額已計入執行業務所得計算者，其執行業務收入，不在此限。 股利所得：按現金股利扣取補充保險費。 利息所得：指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4類所稱之利息所得：凡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各種短期票券、存款及其他貸出款項利息之所得。所以如郵政存簿儲金之利息及依法律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等都要扣取補充保險費。 租金收入：個人租給公司、企業、機關的租金收入。

未達下限標準，無須繳補充保費；超過上限標準，以上限標準計算之。 中低收入戶、中低收入老人、接受生活扶助之弱勢兒童與少年、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費者、特殊境遇家庭及符合本法第一百條所定之經濟困難者，單次領取未達中央勞動主管機關公告基本工資者，始得免扣取補充保險費。

## 沿革

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凡突然增加的所得達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可課徵補充保險費。 2014年9月1日至今，凡突然增加的所得達新臺幣一萬九千二百七十三元以上者，則計算補充保險費。

## 各方意見與因應做法

立法委員羅淑蕾認為補充保險費針對兼職打工者、只放定存的投資者、只買有長期穩定現金配息的股票投資者；卻對高收入者設有上限保障且政務官及國營事業董事長等高收入者投保薪資級距過低。 只放定存的投資者、以每月先提出定存利息的方式，避開補充保險費，這是合理的作法。(被部份政府官僚與國有銀行視為拆單，政府視這種行為是挑戰全民健保補充保費的正當性)。 金管會主委陳裕璋表示，股票股利屬分割性質，但財政部視股票股利為所得，因而以面額課稅，衛生署也認同財政部看法，但股票股利不以現金支付，投資人得另外拿錢繳付，股務公司也無法就源扣繳，健保署必須自己開單，徵納雙方負擔都很重。 房東與承租的公司、行號重新簽訂租賃契約，拆月租為週租，降低每筆租金收入。 二代健保規定自由工作者執行業務收入須扣補充保費，健保署建議「選擇適合的工會加保」即可免繳補充保費。時任衛生署副署長戴桂英表示專職作家及部落客選擇適合的職業工會加保，即可免繳兼職所得或執行業務所得的補充保費。健保署承保處組長洪清榮表示，如果醫學院聘任的教師，改由附設醫院聘任，即使收入達新臺幣三、四十萬元，投保薪資最高級僅新臺幣十八萬兩千元，月繳新臺幣兩千多元保費，改由醫學院兼職所得納補充保費，負擔會相對減輕很多。

## 相關議題

由於實施全民健保後，醫療院所的收入與健保給付息息相關。

## Sources

- 全民健康保險 · Wikipedia: https://zh.wikipedia.org/?curid=301419

Source: Wikipedia contributors — https://zh.wikipedia.org/?curid=301419&oldid=94075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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