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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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nguage: zh-CN

Published: 2026-10-30T00:47:19.413Z

Updated: 2026-10-30T00:47:19.413Z

利益衝突（英語：conflict of interest，縮寫 COI），指個人或組織涉及多重利益時，服務於一方利益可能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當個人同時承擔兩種社會角色，產生對立的利益或忠誠義務時，就會出現利益衝突。利益可以是金錢性質的，也可以是非金錢性質的。利益衝突的存在是客觀事實，而非主觀心態，本身並不表示任何失職或道德錯誤。但在涉及信託義務的決策過程中，必須清晰識別相互競爭的利益並嚴格確立分離程序。

## Key facts

## 概述

利益衝突（英語：conflict of interest，縮寫 COI），指個人或組織涉及多重利益時，服務於一方利益可能損害另一方利益的情形。當個人同時承擔兩種社會角色，產生對立的利益或忠誠義務時，就會出現利益衝突。利益可以是金錢性質的，也可以是非金錢性質的。利益衝突的存在是客觀事實，而非主觀心態，本身並不表示任何失職或道德錯誤。但在涉及信託義務的決策過程中，必須清晰識別相互競爭的利益並嚴格確立分離程序。 一個被廣泛採用的定義是：「利益衝突是一組情境，在該情境下，關於首要利益（如患者福利或研究的有效性）的專業判斷，有被次要利益（如經濟收益）不當影響的風險。」首要利益指專業或活動的主要目標，如保護客戶、患者健康、研究誠信和公職人員的職責。次要利益包括個人收益，不僅限於金錢利益，還包括職業晉升的渴望、為親友提供便利的意願等。利益衝突的規則在公共領域主要關注財務關係，因為財務關係相對更客觀、可量化，且通常涉及政治、法律和醫療領域。 利益衝突常出現於公職人員或律師身上。如果沒有一個完善的利益申報制度讓公眾監察，便很容易引起利益衝突出現。 然而利益衝突在任何行業、任何領域都有可能出現。像例如從事學術研究的人有時也會面臨利益衝突，一些企業為了維護自己的利潤，因此可能會贊助某些學者的研究，使其作出有利自己企業的研究成果。在研究中，利益衝突可以透過財務或非財務的形式呈現，而研究人員也可能會自覺或不自覺地做出有利贊助者的偏見。

## 常見形式

最常見的利益衝突形式包括：自我交易（英語：self-dealing），即控制某一組織的官員使該組織與其本人或其關聯組織進行交易，該官員處於交易的雙方；外部僱傭，即一份工作的利益與另一份工作的利益發生衝突；裙帶關係（英語：nepotism），即配偶、子女或其他近親屬被僱用，或向親屬或其控制的企業購買商品或服務。許多僱用申請表會詢問申請人是否與公司現有員工有親屬關係，以便在有利益衝突時安排相關人員迴避。其他形式還包括接受與自己有業務往來者贈送的禮物，以及「炒作拋售」（英語：pump and dump），即股票經紀人先抬高自己持有的證券價格再拋售。 某些不當行為有時被歸類為利益衝突，但可能有更準確的分類。例如，接受賄賂可歸類為腐敗，將政府或公司資產用於個人用途屬於欺詐，未經授權分發機密信息則構成安全漏洞。

## 法律專業

利益衝突被認為是現代律師面臨的最普遍問題。法律衝突規則的核心是律師的兩項基本信託義務：忠誠義務和保密義務。律師對客戶的忠誠義務是律師—客戶關係的基石，源自任何人都不能同時服務兩個主人的原則。同樣基本的還有律師維護客戶機密的義務，這保護了客戶可以無懼洩露地向律師充分披露所有事實的合理期待。 利益衝突規則的基本表述是：如果律師對客戶的代理存在「因律師自身利益，或律師對其他現有客戶、前客戶或第三方的義務，而受到實質性不利影響的重大風險」，即構成利益衝突。法律上通常區分兩種利益衝突：同時性衝突（英語：concurrent conflict），即律師同時代理利益對立的客戶；以及連續性衝突（英語：successive conflict），即律師擬代理與前客戶利益對立的新客戶。在專業服務領域，利益衝突是指委託人的利益與提供專業服務者本人或其所代表的其他利益之間存在某種形式的對抗，可能導致委託人利益受損或專業服務品質實質性下降。專業服務過程中有義務在接案前進行利益衝突查證，發現存在利益衝突時必須向委託人說明情況並主動辭去委託。

## 政府官員

政府官員面臨的利益衝突是政治倫理的核心議題。公職人員被期望將公共服務和選民利益置於個人利益之上，利益衝突規則旨在防止官員在可能被合理認為違反職責義務的情境下做出決策。然而，立法機構中的利益衝突規則面臨獨特困難。如詹姆斯·麥迪遜所言，立法者應與選民「利益相通」，立法者無法在不代表部分自身利益的情況下充分代表選民利益。問題在於如何區分特殊利益與全體選民的普遍利益。 另一個重要問題是政治競選捐款造成的利益衝突。在美國，金融業在1998年至2008年間向政治競選捐贈約17億美元，在遊說上花費34億美元，共計51億美元。一些研究指出，這種金錢影響為立法者製造了利益衝突，使其可能缺乏動力制定有損金融業利益的政策，而非保護公眾。此外，「旋轉門」（英語：revolving door）現象——即政府官員離職後為其曾監管的企業工作——也為所有公職人員製造了利益衝突風險。 在台灣，2000年制定公布的《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係規範公務員利益衝突迴避的主要法律規範，立法目的在於促進廉能政治以遏阻貪腐及不當利益輸送。該法定義「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動產、不動產、現金、存款、有價證券等）及非財產上利益（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該法第五條定義利益衝突為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在香港，政府規定公職人員須申報個人及配偶之資產及職銜，行政長官須於就任時向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此外亦有法律防止公職人員以權謀私。

## 學術研究與醫療

學術研究中的利益衝突可通過財務或非財務形式呈現。企業為維護自身利潤，可能贊助某些學者的研究，使其做出有利於贊助企業的研究成果。研究人員也可能自覺或不自覺地做出有利於贊助者的偏見。在醫療領域，製藥行業對醫學研究的影響一直是重大關注點。2009年的一項研究發現，「大量學術機構」對機構審查委員會與行業之間的關係沒有明確指引。 2012年，為回應經濟學界未能預測2008年金融危機甚至可能助長了危機的批評，美國經濟學會（AEA）採納了新規則：經濟學家在學術期刊上發表論文時須披露財務關係和其他潛在利益衝突。支持者認為，此類披露將通過提高透明度來幫助恢復公眾對經濟學界的信任。

## 金融業

金融業中的利益衝突在2008年金融危機後受到廣泛關注。經濟學家約瑟夫·斯蒂格利茨指出，大衰退部分是因為「銀行家貪婪地行事，因為他們有動機和機會這樣做」。他們通過使消費金融產品變得複雜來收取更高費用，而不夠知情的消費者未能找到更好的選擇。紀錄片《監守自盜》聚焦經濟學家與華爾街企業之間諮詢關係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批評者指出，許多受華爾街公司聘為顧問的金融經濟學家反對對金融業進行監管，這並非巧合。 在證券行業，股票分析師可能因與投資銀行部門的利益衝突而發布有利於特定公司的研究報告，從而誤導投資者。為應對此類問題，許多國家已制定法規要求金融機構建立「中國牆」（英語：Chinese wall，即資訊隔離制度），以防止內部不同部門之間的資訊流通導致利益衝突。

## 新聞媒體

新聞媒體中的利益衝突可表現為多種形式。媒體所有權集中可能導致報導偏向所有者利益；記者持有報導對象公司的股票可能影響報導的客觀性；業配文或贊助內容（英語：sponsored content）模糊了編輯獨立性與商業利益之間的界限。許多新聞機構制定了行為準則，要求記者避免實際或表面上的利益衝突，包括禁止接受消息來源的禮物或免費旅行，並要求披露可能影響報導的財務利益。

## 利益申報

利益申報（英語：disclosure）是防範利益衝突最基本的方法。政治人物和高級政府官員通常被要求每年披露財務信息，包括股票、債務和公司職位等。為保護隱私，財務數字通常以範圍披露。某些專業人士依據其所屬專業組織的規則或法律規定，須披露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在某些情況下，未能充分披露構成犯罪。 然而，關於利益衝突披露效果的研究結果不一。2012年發表在《美國醫學會雜誌》上的一項研究表明，美國醫學院教育者對臨床前醫學生的例行利益衝突披露，與學生對某些行業關係設限的意願增加相關，但學生對披露價值、行業關係對教育內容的影響或存在相關利益衝突的教師授課的看法並無變化。在某些情況下，披露甚至可能產生「反效果」——研究顯示，披露利益衝突可能使顧問更不願調整建議以避免偏見，因為他們覺得披露已經免除了他們的道德責任。

## 迴避

迴避（英語：recusal）是要求存在利益衝突的人不參與相關決策。迴避的要求因情況和專業而異，可基於常識倫理、成文倫理規範或法律規定。例如，當政府機構的理事會考慮僱用諮詢公司時，如果被考慮的一家公司有理事會成員的近親屬為合夥人，則該理事會成員不應投票決定選擇哪家公司，實際上甚至不應以任何方式參與決策。法官也應在存在個人利益衝突時從案件中迴避——例如法官曾以其他司法角色參與過該案件，或案件一方律師是法官的密友，或案件結果可能直接影響法官本人。

## 盲目信託

盲目信託（英語：blind trust）通過將受益人的資產交由獨立受託人控制來緩解利益衝突。獨立受託人須有權在不知會受益人的情況下出售或轉移利益，從而使受益人對官方行動如何影響信託持有的私人利益「視而不見」。例如，持有可能受政府政策影響的公司股份的政治人物，可將這些股份放入以自己或家人為受益人的盲目信託中。然而，盲目信託是否真正消除了利益衝突仍有爭議——在某些情況下，盲目信託可能反而掩蓋利益衝突，因此在英國，通過掩蓋真實捐款者身份的盲目信託為政黨提供資金是非法的。

## 撤離與其他措施

有時，被認為可能存在利益衝突的人會辭去職位或出售持股，以消除未來的利益衝突。例如，英國國家打擊犯罪局非執行董事埃文斯勳爵（Lord Evans of Weardale）在涉及匯豐銀行的避稅爭議後辭職，以避免出現利益衝突。在大型律師事務所中，通常採用「倫理牆」（英語：ethical wall，即資訊隔離制度）來防止律師團隊之間的機密信息流通，從而在保持客戶關係的同時管理潛在衝突。 利益衝突的防範具有重要的心理學和倫理學基礎。研究指出，人類在面對現實利益時，可能無法抵禦誘惑而背離良心。在一項倫理實驗中，約64%的人聲稱不會為了錢而給人電擊；但同樣的實驗表明，在碰到真實利益時，絕大多數人（96%）都會選擇電人拿錢。對這些人大腦活動的觀察顯示，他們拿錢時內心很掙扎，但最後良心依然抵不過現實利益的誘惑。這一發現強調了建立完善的利益申報制度和制度性防範措施的重要性——不能僅依賴個人道德自律。

## 參見

腐敗 學術腐敗 警察腐敗 辦公室政治 衝突

## Sources

- 利益衝突 · Wikipedia: https://zh.wikipedia.org/?curid=2050630

Source: Wikipedia contributors — https://zh.wikipedia.org/?curid=2050630&oldid=95259633

Licence: CC BY-SA 4.0 — https://creativecommons.org/licenses/by-sa/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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