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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与通道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
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Glass-Steagall Act),是一部对美国银行系统进行改革的法律,描述了1933年銀行法分離商業銀行和投資銀行業務的四個規定,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是依此法成立。这部法律的目的在于对投机采取一些控制措施。它是由民主党参议员卡特·格拉斯和众议员亨利·B·斯蒂格尔提出的。其内容比如允许联邦储备系统调节存储账号的利息,被1980年储蓄机构解除管制和货币控制法取消。禁止銀行控股公司拥有其它金融公司的规定被1999年11月12日生效的金融服务法现代化法案取消。
金融与货币体系金融服务法现代化法案
《金融服务法现代化法案》(Financial Services Modernization Act of 1999),亦称《格雷姆─里奇─比利雷法案》(Gramm-Leach-Bliley Act)(GLBA),是1999年11月12日美国颁布的法案。它部分废除了1933年制定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有关条款,从法律上消除原先法案中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分业经营”壁垒,这些壁垒禁止任何一家机构同时经营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业务,结束了美国长达66年之久的金融分业经营的历史。随着格拉姆-里奇-比利雷法案的通过,商业银行、投资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被允许合并。法案由第106届美国国会(1999-2001年)通过,由总统比尔·克林顿签署成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