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基础合作社 (香港)
↗香港的合作社(英語:co-operative)根據香港法例第33章《合作社條例》成立,以自助互助精神集社會資源向社員提供服務、支援及進行商業活動。合作社是通常在共同擁有及民主管理的原則下營運,任何人士若非註冊合作社或未經行政長官的核准,不得以「合作社」為名稱的一部分經營業務。根據法例規定,社員於合作社的投票權利必須均等,「不得就社務的處理而有超過一票表決權」。條例亦對社員持有大量股份作出限制,規定「除註冊合作社外,任何社員不得持有任何合作社超過五分之一的股本」。另外,對於社員如何運用利潤亦有一定限制,「審計而確定的純利最少四分之一撥入名為儲備金的基金,以便按規則訂明的方法運用」。現時,合作社由漁農自然護理署註冊及監管,並須依照七項基本原則營運: